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交易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和国务院发布的《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简称“国六条”)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本交易所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进口橡胶、尿素等大宗商品的即期现货交易、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和竞买、竞卖交易,并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监督上述交易达成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交易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会员及会员管理
第四条 本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会员是指根据本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本交易所审查批准,与本交易所签订《入市交易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参与本交易所组织的即期现货、中远期现货、竞买竞卖交易活动的相关用户。会员必须是从事相关商品生产、经营、加工或消费的企业法人和用户。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本交易所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
2、使用并享受本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设施及相关的结算、信息和物流等配套服务。
3、对本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交易所组织的会员活动。
5、《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规则及本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2、及时更改从本交易所获取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并对其交易帐号下发生的所有交易及结果负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本市场签订的合同。
3、确保在本交易所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会员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本交易所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本交易所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4、《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会员在本交易所进行交易须按照以下标准交纳费用:
1、订单现货挂牌交易手续费:泰国3号烟片橡胶人民币1.5元/批,进口20号标准胶人民币15元/批,尿素人民币1元/批;
2、交收手续费:橡胶类人民币10 元/吨,尿素2元/吨;
3、其他应交纳的费用及标准由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4、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本交易所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章 交易及交易管理
第八条 本交易所的交易是指在本交易所组织下,本交易所会员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等方式进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成交从事橡胶、尿素等商品购销的过程和行为。本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www.QDBOT.com)向会员提供专用交易软件下载,会员凭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进行交易。
第九条 本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1、即期交易的交易品种为:天然橡胶、复合橡胶、合成橡胶、尿素等大宗商品。
2、订单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品种为:
(1)进口20#标胶(代码TSR),颗粒状,原产国为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三个国家,质量符合生产国规定的有关TSR20 当前普遍的技术标准。(其具体生产工厂名单见本交易所网站公告)
(2)进口泰国3#烟片胶(代码RSS),原产国为泰国,质量符合《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其具体生产工厂名单见本交易所网站公告)
(3)尿素(代码CN),产品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含氮量为46%、本交易所准入工厂生产的尿素。(其具体生产工厂名单见本交易所网站公告)
(4)本交易所交易的其他品种。
第十条 本交易所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至11:30 ,下午13:30 至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调整,以本交易所网站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本交易所订单现货挂牌交易方式为:
1、会员将买卖指令输入交易系统;
2、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买卖指令撮合配对成交;
3、交易系统内已经成交的指令不得变更;
4、交易系统内未成交的指令可以撤消;
5、买卖指令成交即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立即生效。
6、每天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本交易所即期交易方式详见《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细则》。
第十三条 本交易所远期交易进口20号标胶报价指青岛保税区指定交收仓库交货的不含税的美元价格,单位:美元/吨。进口泰国三号烟片胶为青岛保税区指定交收仓库交货的不含税的人民币报价,单位:元/百公斤。尿素报价为指定基准交收仓库交货的人民币报价,单位:元/吨,其它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配送仓库交收的实行升贴水。
第十四条 本交易所交易价格实行最小变动价位制,进口20号标胶的变动价位是1美元/吨,进口泰国三号烟片胶是1元/批,尿素为1元/批。会员报价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本交易所对每日交易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行限制,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前以官方网站公告形式通知会员,公告一经发出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会员在交易中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履约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不低于成交金额的20%,本交易所视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是否追加保证金。
第十六条 本交易所认为控制风险需要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开闭市时间。
第四章 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本交易所在银行分别开设美元和人民币会员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会员于网上交易发生的各项费用,本交易所对会员的交易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交易所为强化会员的履约责任,有权要求由于价格变动等原因导致其履约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会员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二十条 本交易所通过交易客户端向会员提供《会员结算单》。会员应及时核对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会员如对当天《会员结算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本交易所的结算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本章未尽事宜详见《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结算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货物交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货物交收日到期时,根据本交易所的规定,通过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双方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订单现货挂牌交易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持有买、卖订货的会员必须以实物交收方式履约;即期交易的交收详见《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为方便买方会员选择符合其需要的货物并及早提货,方便卖方及早取得货款,本交易所鼓励未到期订单现货挂牌交易的买、卖双方申请提前交收,具体操作办法见各品种交收细则和《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交收结算价为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提前交收结算价为该品种订单现货挂牌交易交收合同签订日的交易结算价。
第二十六条 货物交收的买方若对交收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本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交易所提出异议,并提请本交易所组织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如在规定时间内,买方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视为交收货物质量合格。
第二十七条 本章未尽事宜详见《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管理办法》。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本交易所的交易安全,维护会员长期合法权益,本交易所通过实行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制度、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有效控制会员在本交易所的交易风险。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电话、传真、信函、本交易所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本交易所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本交易所向会员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会员的有效送达。
第三十条 当本交易所认为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时,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会员或全体会员发布风险警示。
第七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是指会员违反本交易所相关规定或《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入市交易协议》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分为交易违约和交收违约两类。
(一)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易违约:
1、会员保证金余额低于本交易所规定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交易席位订货量超出本交易所限额规定的或进入交收月份订货量小于本交易所规定最小交收量的;
3、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恶意炒作、操纵价格、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4、本交易所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易违约的行为。
(二)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收违约:
1、买方未能按时将全部货款划拨到本交易所指定账户的;
2、卖方未能按合同要求足量履行交货义务;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被判定为不符合该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
4、本交易所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收违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对交易违约行为,本交易所将对会员依次进行提示、劝告、调整其履约保证金比例、责成会员限期自行转让合同或由本交易所代为转让其合同。具体参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二)对于交收违约行为的处理具体参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多次、严重或恶意违约的会员,本交易所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本交易所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协调。会员对本交易所协调有异议时,可向本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的相关细则和管理办法由本交易所另行制订、颁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本规则有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调整,具体以本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