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尿素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本交易所”)尿素品种的交易、结算、交收等行为,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所尿素为人民币报价结算品种。
第三条 本交易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 本交易所尿素的交易报价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尿素国家标准GB2440-2001》质量标准、本交易所准入工厂生产的、在本交易所基准交收仓库交货的人民币价格,具体见下表指标(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配送仓库交货实行升贴水制度,具体升贴水标准另行公布)。
第五条 尿素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为交收月份的第十个自然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第六条 本交易所尿素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批,并以10批的整数倍进行交易,1批为1吨,本交易所尿素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七条 本交易所尿素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八条 尿素交易订单单笔最大下单量规定为1000批。
第九条 本交易所根据会员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资金等状况核定各席位订货量。本交易所限定尿素单个席位最大订货量为100000批,同时不得高于全部订单总订货量的10%,交收月份最大持仓量为50000批,本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容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为满足保值会员的交易交收需要,会员可根据保值要求,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保值头寸,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按保值数量在规定时间内订货完成,不受最大交收量限制。会员申请的保值头寸可进行交收,也可自行平仓处理,但平仓后在同一订单内不得重建保值头寸。
第十条 会员进行交易应按成交数量以1元/批的标准向本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本交易所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结 算
第十一条 保证金是会员确保履行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履约承诺。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交易所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本交易所可根据风险状况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货物交收
第十二条 交收产品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尿素国家标准GB2440-2001》质量标准的、本交易所准入工厂生产的尿素。
总氮(N)含量(以干基计)%≥ |
46 |
缩二脲含量 %≤ |
1.5 |
水份含量 % ≤ |
1.0 |
亚甲基二脲(以HCHO计)≤ |
0.6 |
粒度(Ø0.85-2.80mm) %≥ |
90 |
第十三条 尿素指定检验机构为:
生产企业或仓储企业所在地地级尿素法定质量检验机构。
第十四条 产品包装
尿素用塑料编织袋(内袋为聚乙烯薄膜袋)和复合塑料编织袋包装。 每袋净重25±0.25 kg,40±0.4 kg或50±0.5kg。每批产品袋平均净含量不得小于25 kg,40 kg或50kg。尿素包装件的质量应符合GB-8569的有关规定。
尿素的包装袋上应清楚注明:生产厂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净含量、粒径范围及国家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 有效期: 出厂日起6个月以内。
第十六条 到库尿素必须干燥、清洁,包装不破损。指定交收仓库只对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电子仓单所列标的物必须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尿素。
第十八条 实物交收最小交收量50批,50批以上部分以10批的整数倍交收。
第十九条 交收流程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管理办法》和《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尿素交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具体办法请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文件或本交易所最新公告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