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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版》(发布日期2011-10-18)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30日    【字体: 】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所)订单现货挂牌交易的风险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本交易所订单现货挂牌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所订单现货挂牌交易的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订货总量和交收总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订货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本交易所和全体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本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首期保证金收取标准:合同成交金额的20%

第五条 为保证会员履约,会员保证金余额低于会员订货占用保证金的20%时不能出金,高于订货占用保证金的20%时,可出金额=保证金余额-订货占用保证金*20%

第六条 在某月份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交易所可以根据风险状况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订货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进入交收月时;

(四)出现“单边市”或 本交易所认为风险明显增大时。

第三章 价格涨跌幅度限制与强制减仓制度

第七条 本交易所制定的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各交易品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涨跌5%。具体价格涨跌幅度限制以该品种交易细则规定为准。

第八条 当某月份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以价格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代为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单边市是指某一中远期订单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第十条 当某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订单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当D1D2D3交易日中远期订单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订单的最后交易日,则该订单直接进入交收;若D4交易日是该订单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订单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中远期订单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决定在D5交易日对该中远期订单实施下列措施中的一条或多条以规避风险,具体措施需在D4交易日闭市前通过官方网站公告,公告一经发出视为送达。

(一)调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二)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三)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入金;

(四)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新订货业务;

(五)限期转让订货、协议转让、强制减仓;

(六)本交易所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中远期订单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订单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

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本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董事会、青岛保税区市场管理办公室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强制减仓办法:

D4交易日结算时,本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转让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订单净持仓盈利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会员持有双向电子订单,则首先对冲自己的订货订单,再按上述方法转让。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确定强制减仓数量和范围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所有申报平仓订单数量的总和为转让数量。收市前已撤转让报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强制减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在强制减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逐级进行分配。

2)按照申报平仓数量与各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因采取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承担。

第四章 订货和交收总量限制制度

第十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本交易所对会员每个交易席位订单现货挂牌交易的订货量和货物交收量实行总量限制。

第十二条 订货总量限制,是指本交易所规定会员每个交易席位可以持有的所有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订货量合计的最大数额。交收总量限制,是指本交易所规定会员每个交易席位在某月份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到期时可交收货物的最大数额。

第十三条 会员每个交易席位订货总量和货物交收总量限制的具体规定参照各品种的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每个交易席位订单现货挂牌交易的当日可用订货量=核定最大订货数量-该席位已订货数量。

第十五条 本交易所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会员交易席位的订货总量、交收总量限制。本交易所调整的订货总量、交收总量限制须经董事会批准并公告后实施。

第十六条 会员交易席位订货数量不得超过本交易所规定的订货总量的限额。对超过订货限额的席位,本交易所执行代为转让订货。

第十七条 当本交易所某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的总订货量达到该品种的同期社会供需总量、流转总量时,本交易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订货指令,所有会员已下达但尚未成交的新订货交易指令全部失效,会员只能进行转让订货业务,直至该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的总订货量或某月份的订货量降至符合本交易所规定要求为止。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本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交易席位持有的各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订货量合计达到本交易所规定的最大订货量限制标准80%时,会员应向本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本交易所可根据交易所风险状况,调整其订货量报告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本交易所规定报告界限的会员应于下一交易日下午1530 前向本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和交易席位代码、现有订货情况、保证金情况、拟交收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当日结算清单。

第六章 代为转让订货制度

第二十条 为控制风险,本交易所实行代为转让订货制度。代为转让订货是指当会员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以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本交易所对其订货采取代为转让的一种规避风险措施。代为转让订货由本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交易所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

(一)交易席位保证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交易席位订货量超出本交易所限额规定的或进入交收月份订货量小于本交易所规定最小交收量的;

(三)根据本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订货的;

(四)其他应予代为转让订货的。

第二十二条 代为转让订货的执行。

(一)通知。本交易所以“对帐单”、电话或者邮件等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代为转让订货要求,发送即视为送达。

(二)执行及确认。

1、由本交易所直接执行代为转让订货。会员保证金余额小于零的,应在次交易日开市后三十分钟内补足,三十分钟内未补足的,在开市三十分钟后本交易所开始进行代为转让;交易席位订货量超出本交易所限额规定的或进入交收月份订货量小于本交易规定最小交收量时需要代为转让的,在满足转让条件次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后执行;

2、本交易所有权在交易中的任何时间、任何价位处理代为转让订货,转让订货的结果由会员承担;

3、会员保证金余额小于零时,次交易日本交易所根据追金数额和代为转让订货时的追金数额,选择较小的数额来确定代为转让订货数量;

4、代为转让订货执行完毕后,由本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5、代为转让订货执行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本交易所交易客户端获得。

第二十三条 代为转让订货的价格通过本交易所交易形成。

第二十四条 因受价格最大涨跌幅度限制或其他行情原因制约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代为转让订货的,其剩余订货数量可以顺延至后续交易日继续进行转让,直至转让订货完毕。该部分剩余订货的代为转让由本交易所在后续交易日开市时直接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于价格最大涨跌幅度限制或其他行情原因,有关订货的代为转让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而只能延时完成的,该订货持有会员须继续对此承担订货责任或交收义务直至代为转让订货完毕。

第二十六条 代为转让订货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会员承担。因行情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代为转让订货,延时代为转让订货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该会员承担,给交易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交易所有权追偿。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本交易所认为必要时,本交易所可以约见相关会员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所可以在www.qdbot.com或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本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交易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有参与操纵价格行为的;

(六)本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本交易所对有关会员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警示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或出现“单边市”时;

(二)交易成交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某月份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订货量达到本交易所规定最大数额的80%时。

第三十条 会员从事涉嫌违反国家法律、外汇管理等可疑交易的,本交易所将建议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并可视情况暂停其新的订货业务、暂停办理出金业务等,待有关部门侦查完毕后,根据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其正常交易和出金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控制交易风险的文件、规定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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