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办法》、《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本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参与本交易所组织的即期现货、订单现货挂牌交易、竞买竞卖交易的企业法人和客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外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和客户;
2、承认并遵守本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具有销售或购买本交易所交易商品的意向和能力。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须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会员资格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境外企业的类似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六条 本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会员申请材料后,应于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
第七条 办理入会手续时,还应办理如下事项:
1、与本交易所的结算银行签署《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
2、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预留手续;
3、向本交易所申请会员代码、交易席位代码等。
第三章 交易席位
第八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通过互联网络将交易指令输入本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第九条 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使用1 个交易席位进行交易的权利。会员通过交易席位可分别参加即期现货交易、订单现货挂牌交易、竞买竞卖交易。
第十条 会员使用互联网交易,由会员按照本交易所的规定标准配备有关设备。会员选择进入交易大厅交易的,须向本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在本交易所交易大厅指定的位置使用相应设备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由于计算机设备、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不能正常进行交易的会员达到总数的15%以上时,本交易所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 会员变更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因违规违法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三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1、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本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3、本交易所认为应该取消其会员资格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交易所交易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本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在本交易所日常交易中有违规行为的,本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本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新的交易订货业务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新的订货业务1 至6 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地等变更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本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
(三)未向本交易所履行申报义务,或作虚假报告、隐瞒不报的;
(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凭证或审批文件的;
(五)假借参与本交易所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
(六)本交易所认为应该给予相应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会员从事涉嫌违反国家法律、外汇管理等可疑交易的,本交易所将建议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并可视情况暂停其新的订货业务、暂停办理出金业务等,待有关部门侦查完毕后,根据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其正常交易和出入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