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货物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所)交易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货物交收的行为,保护交收会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所根据本办法组织、管理本交易所交易商品的货物交收,本交易所、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员的货物注册电子仓单后方可参与本交易所订单现货挂牌交易的到期交收和提前交收,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本交易所的监督下,在指定交收场所以外的场所交收的除外。
第二章 交收仓库与交收申报
第四条 本交易所指定交收场所分为指定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配送仓库等三类。卖方在指定交收仓库交货的无需提前申请;卖方在辅助交收仓库交货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本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允许在申请的辅助交收仓库交货;配送仓库只允许买方接货,不允许卖方交货,买方需在配送仓库接货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本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允许在申请的配送仓库接货,本交易所核准在配送仓库接货的不允许转让订货,只能到期交收或提前交收;买方需在非上述三种指定交收场所提货的,参照配送仓库执行,升贴水由本交易所与买卖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五条 本交易所实行交收申报制度。所有参与交收的买方客户需在最后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意向仓库、意向品牌,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等,买方未按时申报的本交易所按照无特殊要求、不需开具发票处理;在辅助交收仓库交收的卖方和在配送仓库交货的买方除按照本条规定递交申请外还须第四条相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交收配对时,首先按照交收申报的意向配对,多家买方客户提出同样的申报时,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 货物到期交收流程
第七条 货物到期交收是指在本交易所交易的商品订货到期时,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通过电子合同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双方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过程。本交易所橡胶品种交收货款以美元结算,对于只有人民币货款的会员本交易所可代其购付汇;尿素等其他品种交收货款以报价币种结算。
第八条 订单现货挂牌交易订单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持有买、卖订货的会员必须以实物交收方式履约。
第九条 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收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费、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收日之次日起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条 交收基准价格为该订单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买方如需发票,卖方应以交收基准价格开具发票,本交易所所有品种报价均为不含税价格,买方交收申请中注明需要开具发票的,卖方必须在最后交收日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发票,但由买方承担因开具发票直接产生的税费,如卖方不能按时提供发票的将扣除卖方不能开发票部分10元/吨作为发票违约金支付给买方。
第十一条 最后交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方应确认所交收货物的品质和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异议的均视为无异议,货物一经办理提货手续视为对质量和数量的认可,第4个工作日闭市后本交易所向卖方划拨剩余的10%货款,交收结束。
第十二条 货物交收过程中相关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章 提前交收
第十三条 提前交收是指持有某订单现货挂牌交易品种同一交收月份订货的买卖会员双方,协商一致并向本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本交易所批准后,在最后交易日前提前进行货物交收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交易所鼓励提前交收,在订单现货挂牌交易规定的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均可以向本交易所申请提前交收,经本交易所批准后方可进行提前交收。
第十五条 提前交收:
1、交收日期由买卖双方约定;提前交收价为双方约定的交收日的结算价。
2、在双方约定的交收日闭市后,参照到期交收流程进行交收。
第四章 违 约
第十六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全部或部分交收违约:
(一)最后交易日闭市以前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的;提前交收时以合同签订日或双方约定日期闭市作为判定违约时间。
(二)最后交易日16:00以前卖方未能如数交付电子仓单的;提前交收时以合同签订日或双方约定日期16:00作为判定违约时间。
第十七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本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7:00 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第十八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按以下办法处理:在计算买方交收违约订单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订单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收违约订单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订单数量 = 应交电子仓单数量-已交电子仓单数量
买方交收违约订单数量 =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第十九条 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并检验不合格的,在货值10%以内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终止交收,卖方向买方支付1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检的方式解决或按双方认定的品质做升、贴水处理。也可以提请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上市品种的交收管理规定由本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发布的有关本交易所交收方面的文件、规定属于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