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即期现货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所)会员参与即期现货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的交易行为,加强即期交易的管理,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所进行的即期交易是指卖方把相关现货销售信息输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挂牌,由买方选择购买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条 会员在参与即期交易时,以及本交易所管理人员在对即期交易进行日常管理时,均须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 即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30——11:30
下午:13:30——16:30
逢法定节假日休市、开市的时间以本交易所的有关通知为准。
第二章 挂牌交易
第五条 即期交易的交易品种为:天然橡胶、复合橡胶、合成橡胶、尿素,如品种增加以本交易所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条 即期交易的交易商品必须是经本交易所核准登记的商品,核准登记是指卖方需将所需销售货物的品种、产地、生产厂家、等级、交货地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交易所。
第七条 会员挂牌交易商品的挂牌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类别、产地、品种、生产厂家、质量指标、交货周期、交货地、价格、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等。
第八条 即期交易的交货时间由卖方在3 个工作日内选择。
第九条 本交易所每笔挂牌交易指令的卖出数量不得低于5 吨。
第十条 交易商品挂牌后,会员可以随时撤销未成交的挂牌交易商品或更改其价格。
第三章 交易与结算
第十一条 即期交易的报价为卖方指定交货地点交货 价格,进口橡胶类商品报价单位为美元/吨,其他产品报价单位为元/吨。
第十二条 本交易所对即期交易的价格不做限制,会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价格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买方的购买数量必须大于等于卖方确定的最小交易数量。
第十四条 即期交易的委托在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有效,当天交易闭市后,未成交部分的委托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卖、买双方会员必须以挂牌货物总值10%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六条 即期交易的交收手续费为:橡胶人民币10 元/吨,尿素人民币5元/吨。
第十七条 本交易所有权根据所风险情况调整即期交易买卖双方的保证金和交收
违约金的数额。
第四章 货物交收
第十八条 即期交易一经成交,即视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收市后即根据双方约定的货物交收时间通过本交易所办理交收手续。
第十九条 橡胶品种即期现货交易交收程序:
(一) 在双方约定的货物交收日结算时,本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将买方的交收资金进行划扣。在双方约定的货物交收日15:30 时前,未能收到买方的交收资金,则认定买方违约。
(二) 在双方约定的货物交收日15:30 以前,双方按本交易所要求签定《货物交收合同》。需本交易所代买方购付汇的,应签定买、卖、本交易所三方《货物交收合同》,由本交易所代买方购付汇,购汇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在双方约定的货物交收日15:30 以前,卖方将办理交收货物货权转移的相关单证提交本交易所。
(四) 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本交易所向卖方划转货款的90%,买方确认交收货物质量无异议,本交易所将剩余10%货款划拨给卖方。
(五) 从买方向所划拨资金的费用由买方承担,由本交易所向卖方划拨货款资金的划拨费用由卖方承担,目前本交易所人民币资金划拨费用为零。
第二十条 尿素品种即期现货交易交收流程:
(一) 在双方约定的货物交收日结算时,本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将买方的交收资金进行划扣。在双方约定的货物交收日15:30 时前,未能收到买方的交收资金,则认定买方违约。
(二) 在双方约定的货物交收日15:30 以前,双方按本交易所要求签定《货物交收合同》。
(三) 在双方约定的货物交收日17:00 以前,本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提供提货货权凭证。
(四)本交易所向卖方划转货款的90%,买方确认交收货物质量无异议,本交易所将剩余10%货款划拨给卖方。
第二十一条 即期交易货物交收的买方若对交收货物质量有异议,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也可向本市场提出调节申请,由本市场按照规则进行调解或进行违约处理。
第五章 违 约
第二十二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的;
(二)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的;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本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7:30 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本交易所终止相应交收业务。
第二十四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卖方违约的,卖方支付的10%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买方, 交收终止,
本交易所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二) 买方违约的,买方支付的10%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卖方,交收终止,本交易所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属于本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