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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电子仓单管理办法2011版》(发布日期2011-10-18)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30日    【字体: 】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电子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所)交易商品货物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货物交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拟将存放在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用于本交易所订单现货挂牌交易货物交收或抵押等用途时,须注册成电子仓单。

第三条 本交易所电子仓单的注册、流通和失效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交易所、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电子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入库与出库

第五条 会员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运货物前,应提前向指定交收仓库和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与指定交收仓库签定仓储协议,货物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按照与会员签订的仓储协议办理入库。

第六条 本交易所为会员注册电子仓单后,指定交收仓库暂停办理该批货物的出库和货权转移手续。会员办理电子仓单的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电子仓单对应货物的提货或货权转移手续。

第七条 会员货物仓储、出入库产生的费用由会员承担。

第三章 电子仓单注册

第八条 会员货物在指定交收仓库完成入库验收后,经本交易所审核后注册成为电子仓单,卖方注册电子仓单时,须把货权及发货指令转移至本交易所并且结清入库卸车费以及最后交收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费等相关费用或者申请由交易所代扣相关费用,在交收完成后由交易所将相关费用划拨给仓库。

第九条 会员申请橡胶类品种电子仓单时,应将以下单证交存本交易所:

(一) 申请电子仓单对应货物的存货凭证(复印件);

(二) 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三) 国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复印件);

(四) 国外有关机构出具的该批货物的技术指标(复印件);

(五) 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复印件);

(六) 会员、仓库、本交易所三方签署的《货权与发货权转移协议》;

(七) 本交易所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

会员申请注册其他品种电子仓单时,需将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原件送交本交易所。

第十条 电子仓单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会员名称(全称);

(二) 商品的产地、品种、数量、生产工厂;

(三) 储存场所;

(四) 商品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号;(橡胶类产品)

(五) 填发人和填发日期;

(六) 仓单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本交易所对电子仓单实行无纸化管理。会员注册电子仓单生效后,本交易所在其交易席位中增加相应电子仓单的数量,本交易所交收管理部门可根据会员需要,为会员出具电子仓单的书面凭证。电子仓单的书面凭证样式由本交易所制定。

第四章 电子仓单用途

第十二条 电子仓单可用于货物交收、抵押等用途。以电子仓单办理抵押的,按本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电子仓单在本交易所进行实物交收的流转程序如下:

(一) 本交易所通过系统从卖方会员席位上将用于交收的电子仓单直接划扣,减少卖方会员席位的电子仓单数量;

(二) 买方会员持交收合同及有关单证自行或委托本交易所办理货物的货权转移手续;

(三) 在办理货权转移后,指定交收仓库可为买方会员重新开具存货凭证,买方会员重新办理电子仓单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电子仓单的有效期:

本交易所电子仓单对应货物的有效期:橡胶按入境时间(或生产时间)最长为12 个月内,尿素为生产之日起6个月。

第五章 电子仓单失效

 第十五条 电子仓单失效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实物交收,发生电子仓单转移;

(二)电子仓单货物的入境时间(或生产时间)超过本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三)电子仓单持有人申请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关于新品种的电子仓单参见本交易所公告及品种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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