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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泰国3号烟片胶交易实施细则2011版》(发布日期2011-10-18)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30日    【字体: 】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泰国3号烟片胶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本交易所”)泰国3号烟片胶的交易、结算、交收等行为,根据本交易所《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所泰国3号烟片胶为人民币报价结算品种,本细则相关规定与其他文件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条  本交易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交 

第四条  本交易所泰国3号烟片胶的交易报价是原产地为泰国并在青岛保税区本交易所指定交收库交货的不含税(增值税和关税)的人民币价格。

第五条  本交易所泰国3号烟片胶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批,并以1批的整数倍进行交易,1批为0.1吨。

第六条  本交易所泰国3号烟片胶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批,最小变动价位为1/批。

第七条  本交易所泰国3号烟片胶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八条  泰国3号烟片胶交易订单单笔最大下单量规定为1000批。

第九条  本交易所根据会员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资金等状况核定各席位订货量。本交易所限定泰国3号烟片胶单个席位最大订货量为4万批,同时不得高于某订单总订货量的10%,交收月份最大持仓量为1万批。

第十条  会员进行交易应按成交数量以1.5/批的标准向本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本交易所有权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泰国3号烟片胶的最后交易日为交收月份的第二十个自然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第三章    

第十一条保证金是会员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履约承诺。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交易所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如有调整,市场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货物交收

第十二条交收产品为原产地为泰国的进口3号烟片胶,内在质量和外包装符合国际橡胶品质与包装会议(IRQPC)制定的《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1979年版)

第十三条泰国3号烟片胶指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产品包装

    进口3号烟片胶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须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须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进行,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须分若干批次检验。

第十五条有效期:

(一)进口3号烟片胶在库交收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即期现货。

(二)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收。

第十六条到库天然橡胶必须干燥、清洁。指定交收仓库只对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电子仓单所列标的物必须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天然橡胶。

第十八条实物交收以1吨或其整数倍交收。进入交收月的前三个交易日起,不允许新订货业务,只允许转让订货。 某一订单交收月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持仓应当为1吨的整数倍。自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非1吨整数倍的交收月份持仓直接由本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到1吨的整数倍。

第十九条交收费用管理

1、本交易所成交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如买方需开据发票,由卖方协助买方到相应税务机构办理相应手续,费用由买方承担。

2、会员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货物交收价×货物交收数量(批)。

3、买方应该承担的交收费用有:出库装车费以及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收日之次日起发生的仓储费等其他费用;

4、卖方应该承担的交收费用有:入库卸车费以及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收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费等其他费用。

5、当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质检时,若质检结果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买方会员承担质检期间(最后交收日到出具质检报告日)的仓租;否则,由卖方会员承担。

6、提前交收不因其时间提前而增加或减少其应该承担的费用。

7、交收手续费为:10/吨,买卖双方均需交纳。

第二十条交收货款管理:

买卖双方保证金按如下标准调整:

1)首期标准: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为20%

2)交收月上一月的第20个自然日(遇节假日顺延)起: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增至30%

3)交收月份的第一个自然日(遇节假日顺延)起: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增至50%

4)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增至100%

第二十一条本交易所橡胶订单最后交易日为交收月份的第二十个自然日(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本商品实行三日交收制度。

(一)第一交收日(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匹配日)

1、在当日1600 之前(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买方会员须将持有到期订单的总货款转到其所属保证金账户中;卖方会员必须向本交易所提交足够数量的有效电子仓单,否则视为违约。

2、卖方将用于办理交收货物货权转移的装箱单、发票、货权转移委托书等资料提交本交易所。

3、本交易所确定的交收履约双方须签定《货物交收合同》。

(二)第二交收日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购汇日)

1、需本交易所代买方购付汇的,买卖双方会员须按照本交易所要求,签定《货物交收合同》,指定本交易所代买方购付汇。本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以本交易所名义代买方购付汇,购付汇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2、办理货权转移手续。

(三)第三交收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划款日)

1、凭买、卖会员签定的《货物交收合同》:本交易所向买方划转交收货物的电子仓单;本交易所向卖方划转货款的90%

2、从买方向市场划拨资金的费用由买方承担,由本交易所向卖方划拨货款资金的划拨费用由卖方承担,本交易所收取双方交收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其他详见《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货物交收管理办法》。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具体办法请参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文件或本交易所最新公告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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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电子仓单补充规定2011版》(发布日期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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