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电子仓单补充规定
为加强电子仓单的管理,增加市场流动性,保障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电子仓单管理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电子仓单充抵保证金
会员将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电子仓单,交存交易所充抵保证金(即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会员授权并交存电子仓单。会员将准备进行抵押的电子仓单,提交给本交易所并授权进行电子仓单抵押。会员提交电子仓单时,应当注明电子仓单是充抵保证金。
(二)交易所审核。本交易所经与注册交收仓库沟通并审核通过后,电子仓单方可充抵保证金。
(三)充抵出的资金直接作为交易保证金使用,会员不得提取,不得作为交易亏损和交易手续费使用。
会员提取充抵保证金的电子仓单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会员提交申请。会员向本交易所提交赎回充抵保证金的电子仓单的书面申请。
(二)交易所审核。本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对应的电子仓单退还给会员,同时将充抵的保证金全额收回。
二、 电子仓单通过交易所向银行质押
电子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电子仓单移交给质押人(债权人)占有,将该电子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该电子仓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电子仓单的价款优先受偿。
电子仓单通过本交易所向银行进行质押的流程如下:
(一)出质人提出质押登记申请。
(二)本交易所依据质押合同副本审核质押登记申请和对电子仓单进行确认。
(三)出质人提交委托本交易所处置电子仓单的授权书和有关承诺书。
(四)质押人会同本交易所和出质人,到指定交收仓库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电子仓单。
(五)仓单质押登记。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已质押的标准仓单进行登记管理,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收、转让、提货、挂失等任何操作。
(六)质押人将质押出的资金划入交易所帐户,本交易所将资金划入出质人帐户。
(七)交易所与质押人对所质押电子仓单的质押基准价格,按照该商品在交易所每周结算价格进行调整。
(八)电子仓单质押期间,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在电子仓单对应商品上做好标记,妥善保管。
解除电子仓单质押登记流程如下:
(一)质押人申请解除质押。
(二)交易所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 与质押人联系解除质押。
(三)出质人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并将赎回电子仓单的全额资金划转到本交易所帐户。本交易所将资金划入银行释放回质押的电子仓单。
(四)出质人提取解除质押登记的电子仓单,也可以到指定交收仓库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电子仓单。
(五)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电子仓单质押人(债权人)未受到清偿的,质押人可以依据电子仓单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和约定实现质押。
三、电子仓单的变更
(一)电子仓单所有人如需修改电子仓单的重量、件数和块数等数据,应当提交电子仓单的重量、件数和块数变更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所审核后,完成数据的变更。
(二)电子仓单对应的商品质检期届满后,仓单所有人应当重新质检。仓单所有人在商品重新质检后,向交易所提交质检日期变更申报,在交易所审核新的质检证书后,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变更对应电子仓单的质检证书和质检日期。
四、电子仓单的挂失
电子仓单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电子仓单。纸质电子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仓单所有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电子仓单挂失申请。
仓单所有人申请重新签发电子仓单。挂失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签发电子仓单。经审核,交易所批准重新签发电子仓单申请后,通知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转开新电子仓单,同时注销挂失的电子仓单。
五、电子仓单的注销和期限
电子仓单注销是指电子仓单所有人提货或者申请将其电子仓单转为一般现货提单,由指定交收仓库办理电子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
电子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交易所交收,电子仓单所有人应当在电子仓单有效期满后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电子仓单注册手续。否则,逾期提货者应当与指定交收仓库另行签订现货委托保管协议。
六、其他
(一)电子仓单所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
(二)商品出库时,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制作电子仓单出库清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仓单的所有人提货完毕后,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将电子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妥善保存,定期注销。
附 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