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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港口尿素品种实施细则2011版》(试运行稿)(发布日期2011-11-8)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8日    【字体: 】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港口尿素品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本交易所”)为进一步规范尿素交易、交收行为,为广大会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在保留原先尿素交易品种的基础上,新推出港口交货的尿素品种(简称“港口尿素”),为规范港口尿素品种的交易、结算、交收等行为,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所港口尿素为人民币报价结算品种。

第三条 本交易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 本交易所港口尿素的交易报价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尿素国家标准GB2440-2001》质量标准、本交易所准入工厂生产的、在本交易所基准港口交收仓库交货、已经缴纳港杂费用的人民币价格,具体港口仓库及其升贴水见附件一。

第五条 港口尿素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为交收月份的第二十个自然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第六条 本交易所港口尿素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批,并以10批的整数倍进行交易,1批为1吨,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吨。

第七条 本交易所港口尿素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八条 港口尿素交易订单单笔最大下单量规定为2000批。

第九条 本交易所根据会员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资金等状况核定各席位订货量。本交易所限定尿素单个席位最大订货量为200000批,同时不得高于全部订单总订货量的10%,交收月份最大持仓量为50000批,本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容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十条 会员进行交易应按成交数量以1/批的标准向本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本交易所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一经发出视为送达。

第三章 结 算

第十一条 保证金是会员确保履行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履约承诺。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交易所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本交易所可根据风险状况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本交易所买卖双方保证金按如下标准调整:

1)首期标准(成交时):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为20%

2)交收月份的第一个自然日(节假日顺延)起: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增至30%

3)最后交易日闭市以前,买方保证金增加至100%,卖方提交足额仓单。

第十三条 本交易所允许卖方进入交收月份后进行仓单抵免,即在提供足额电子仓单后不再收取保证金。仓单抵免期间不允许转让,只允许进行现货交收。

第四章 货物交收

第十四条 交收产品:

1、标准交收产品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尿素国家标准GB2440-2001》质量标准和下表所列质量标准的、本交易所准入工厂生产的、在指定港口交货的小颗粒尿素,指定港口以外的尿素不得用于本交易所港口尿素品种的现货交收。

总氮(N)含量(以干基计)%

46

缩二脲含量 %

1.0 

水份含量 %

0.5 

亚甲基二脲(以HCHO计)≤

0.6 

粒度(Ø0.85-2.80mm) %

90

(注明:自由流动、不含有害物质)

大颗粒尿素可代替交收,每吨升水30元(即用大颗粒交收的,货款在原成交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吨),大颗粒尿素具体质量标准如下:

总氮(N)含量(以干基计)%

46

缩二脲含量 %

1.0 

水份含量 %

0.5 

亚甲基二脲(以HCHO计)≤

0.6 

粒度(Ø2-4.75mm) %

90

 

 

(注明:自由流动、不含有害物质)

2、产品包装:港口尿素用塑料编织袋(内袋为聚乙烯薄膜袋)和复合塑料编织袋包装。 每袋净重50±0.5kg。每批产品袋平均净含量不得小于50kg。尿素包装件的质量应符合GB-8569的有关规定。港口尿素的包装袋上应清楚注明:生产厂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净含量、粒径范围及国家标准编号。

3、产品生产日期:出厂日起6个月以内。

4、质量检验机构:港口所在地商检部门。

第十五条:电子仓单的注册:

本交易所实行电子仓单制度,所有用于本品种现货交收的货物必须注册电子仓单方可进行,电子仓单的注册需到本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会员凭本交易所指定港口交收仓库开具的统一格式的存货凭证原件向本交易所结算部门申请注册电子仓单,本交易所联合指定港口交收仓库工作人员对电子所载货物进行初步检查后,经本交易所结算部门审核通过后注册成为电子仓单,并将存货凭证原件留存本交易所。

指定港口交收仓库开具的统一格式的存货凭证所载货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处于冻结状态,未经本交易所许可不得办理出库、提货手续、货权转移。

指定港口交收仓库的增加和升贴水的调整只对之后推出的订单生效,对已经推出的订单无效,特殊情况下,经全体买卖双方均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交收时间安排:

本交易所尿素品种实行两日交收:1、订单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买卖双方会员签订交收合同日;2、订单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是该订单的最后交收日,也是会员履行合同的截止日期,在此工作日中,本交易所将买方会员的90%货款划拨给卖方会员。

第十七条:交收匹配:

交收匹配是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本交易所根据交货地点、数量确定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对应关系。交收匹配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本交易所于最后交易日完成匹配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相关会员。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交收地点、交收数量、品牌、地区差价标准等事项。买方会员对交收匹配的品牌、地点和运输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须在在最后交易日到期前以《到期交收申请》形式提出,本交易所根据实际供求情况,有权决定核准或不核准部分或全部申请项。

第十八条:交收货物质量管理:

1、卖方会员必须对其售出的尿素质量等级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同时还必须对其所交付的尿素外在质量(潮包、脏包、破包等)负责。

2、买方会员对其买入的尿素质量负有验收责任。买方会员收到提货单后,如对质量有异议的,须于最后交收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交易所,逾期视为无异议,货物一经出库,即视为对质量无异议。

3、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并按时向本交易所提交书面通知的,由本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买方承担检验费用,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关于“交收质量违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交收货款的划拨:

1、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最后交收日),本交易所将交收货款的90%划拨给卖方。

2、买卖双方对质量无异议的,在最后交易日的第五个工作日(即:最后交收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本交易所将剩余10%货款划拨给卖方;如存在质量异议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关于“交收质量违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交收违约

   1、如买方会员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交易账户内没有足额货款,则判定买方交收违约;如卖方会员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交易账户内没有足额电子仓单,则判定卖方交收违约。计算买、卖方交收违约订单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订单数量 = 应交电子仓单数量-已交电子仓单数量。

买方交收违约订单数量 =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发生交收违约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卖方违约的,如买方要求继续交收,本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开始公开征购货物,并在三个交易日内完成征购,征购成功,本交易所支付给买方电子仓单;征购失败或买方不要求继续交收,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订单价值15%的赔偿金,本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收。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2)、买方违约的,如卖方要求继续交收,本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开始公开拍卖货物,并在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拍卖,拍卖成功,本交易所支付给卖方全部货款;拍卖失败或卖方不要求继续交收,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订单价值15%的赔偿金,本交易所退还卖方电子仓单后终止交收。买方承担因拍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拍卖价格不低于“征拍基准价格”的75%,征购价格不高于“征拍基准价格”的125%。征拍基准价格=【(山东联盟出厂价+山东鲁西出厂价+华鲁恒生出厂价+河北景化出厂价+中化平原出厂价)/ 5+130】×70%+本交易所交收价*30%

各厂家出厂价为权威网站发布的各厂家最后交易日前三天的平均出厂价,最终以本交易所认可数据为准,买卖双方不得提出异议。

   2、出现交收质量违约的,买卖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通知本交易所,本交易所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完毕后,交收结束;协商不成的本交易所将按照如下条款执行:如买方选择继续接货的,质量违约部分货款的2%返还给买方,另外8%划拨给卖方; 如买方选择不继续接货的,卖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经划拨的货款,并按照5%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交收终止;如卖方在两个工作日内未退还已经划拨的货款,买方须继续完成接货,剩余的10%货款划归买方。

3、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本交易所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订单价值2%的罚款,该项罚款划入本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交收费用管理:

买卖双方向本交易所缴纳交收手续费(2/吨)后,还应分别承担以下费用:

1、买方应该承担的交收费用有:出港费用以及免费堆存期后发生的仓储费等;

2、卖方应该承担的交收费用有:入库产生的运输费用、港杂费用等。

3、当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质检时,若质检结果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买方会员承担质检期间(最后交收日到出具质检报告日)的仓租;否则,由卖方会员承担。

4、提前交收不因其时间提前而增加或减少其应该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发票管理:

本交易所实行代购代销形式组织交易,卖方会员须在最后交收日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所开具发票,本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发票两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如卖方不能按时开具发票的,按照10/吨向买方支付发票违约金。发票按照交收价格(即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开具。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具体办法请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文件或本交易所最新公告执行,本细则与其他规则冲突之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交收港口仓库名录

烟台港务局

营口港务局

 
0% (0)
0% (10)
上一篇文章:《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办法2011版》(发布日期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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