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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尿素实施细则》(试运行稿)相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8日    【字体: 】   
 

关于《港口尿素实施细则》(试运行稿)相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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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卖方不能按时交货,15%的违约金达不到出口商应向外商支付违约金,如何处理?

回答:如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出现违约,买方有两种选择:1、收取15%的违约金和成交价格与交收价格之间的价差;2、买方选择继续要货,本交易所将以不高于征拍基准价125%的价格代卖方征购尿素交货。例如买方以1800/吨的价格购买20127月份交货的尿素,到2012720日,当时港口尿素现货价格为2300元,如卖方不能交货,买方可选择收取(2300-1800+2300*15%=845/吨的违约金;也可选择由本交易所按照不高于2300*125%=2875/吨的价格,征购尿素代卖方交货,这个价格高出现货价格近600/吨,是完全可以征购到尿素的,不会使买家与外商违约。(注明:如港区存有货物等待出口,货物的持有者会因高额利润而转卖给我交易所,重新买货出口;如港区货物较少,从厂家汽运到港口也是有高额利润的。)

2、             是否可以临时增加交收仓库,或可以在指定港口之外的其他地方进行现货交收?

回答:《港口尿素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指定港口以外的尿素不得用于本交易所港口尿素品种的现货交收”、“ 指定港口交收仓库的增加和升贴水的调整只对之后推出的订单生效,对已经推出的订单无效,特殊情况下,经全体买卖双方均书面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已经成交的订单只能在已经公布的指定港口进行现货交收,不能在订单推出以后增加新的交收仓库,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除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均不可在指定交收仓库以外的仓库和新增加的交收仓库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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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港口尿素品种实施细则2011版》(试运行稿)(发布日期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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