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查询
交易规则
当前位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 交易规则 >> 浏览文章
>>最新资讯
>>热门资讯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办法2011版》(发布日期2011-10-18)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30日    【字体: 】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所)的交易行为,保证本交易所组织的即期现货、中远期现货、竞买竞卖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所是由青岛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发起设立,在保税区内从事组织进口橡胶、尿素等大宗商品即期现货、中远期现货、竞买竞卖交易的国际化现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互联网,以电子商务方式,组织会员进行相关商品的交易,并对上述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交易所地址:青岛保税区北京路56号恒通写字楼5楼。

第五条 本交易所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青岛市商务局、青岛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保税区市场发展中心等部门的管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本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根据本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本交易所审查批准,与本交易所签订《入市交易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参与本交易所组织的即期现货、中远期现货、竞买竞卖交易活动的相关用户称为交易会员(简称“会员”)。

第七条 正式取得本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使用本交易所一个交易席位的资格,会员可根据自身交易需要,以《交易员申请表》形式向本交易所申请多个交易席位,本交易所有权同意或拒绝会员额外申请的交易席位,各个交易席位资金不能共享。

第八条 本交易所对会员各个席位进行独立结算、风险控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交易所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交易所组织的即期现货、中远期现货、竞买竞卖交易;

(三)使用本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本交易所有关即期现货、中远期现货、竞买竞卖交易的成交、持仓等信息;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按照本交易所管理办法、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六)获得本交易所在外汇、金融、物流仓储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务;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本管理办法、本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各项业务规则及本交易所有关规定;

(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账号(代码)、密码,并对因其账号、交易密码泄露,在本交易所被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四)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五)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六)接受本交易所对其交易行为、财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对自己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信息负责;

(八)本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变更交易负责人或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本交易所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生效前,会员对原交易负责人或联系人的全部交易行为负责。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本交易所组织的交易通过本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进行本交易所交易商品的订货及转让订货等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本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几种交易模式:

(一)即期(挂牌)交易:卖方把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的现货销售信息(包括类别、产地、品种、厂家、质量指标、交货周期、交货地点、价格、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货款币种等)输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挂牌,由买方选择全部或部分购买,买方认可卖方质量标准、同意卖方条件的,即成交;买方把求购还价信息(价格、数量)输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由卖方选择销售,卖方同意买方还价条件即成交的一种交易模式。

(二)中远期(撮合)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向本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输入各自买卖交易指令,包括交易品种、价格、数量等并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交易保证金,由计算机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签定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三)竞买交易:即网上拍卖交易,采用专场方式进行,卖方提前公布交易标的详细信息及起报价格、回购价格,在规定的时间,买方可通过计算机系统竞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新报价的最高买方价格且高于回购价格及成交,买卖双方照约定进行货权转移和货款的划拨。

(四)竞卖交易:即网上招标交易,采用专场方式进行,买方提前公布交易标的详细信息及起报价格、返销价格,在规定的时间,买方可通过计算机系统竞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新报价的最低卖方价格且低于返销价格及成交,买卖双方照约定进行货权转移和货款的划拨。

(五)本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模式。

第十五条 本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交易规则等,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并对交易过程中会员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罚,维持交易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货物交收管理

第十六条 货物交收是指在规定的货物交收日期到期时,根据本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会员双方所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所载交易商品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过程。

第十七条 本交易所交易商品的货物交收必须使用《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货物交收合同》。交收合同由本交易所统一制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货物交收的会员双方,须严格按照本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和《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货物交收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模式操作。

第十九条 在远期交易规定的交收日期到期前,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本交易所申请提前交收,本交易所鼓励提前交收,提前交收可在本交易所的指定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进行,也可在双方自行协商的地点进行。

第二十条 本交易所到期交收必须在指定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或配送仓库进行。本交易所可根据交收需要增加指定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配送仓库数量,指定交收仓库情况由本交易所另行公告,提前交收可在指定交收仓库或辅助交收仓库进行,也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进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必须在指定交收仓库或辅助交收仓库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交易所交易商品的货物交收以电子仓单转移方式办理。电子仓单对应的货物必须存放在本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配送仓库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在本交易所的监督下在非指定交收仓库或辅助交收仓库进行货物交收。

第二十二条 货物交收过程中所有单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本交易所正常运行,本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为交易手续费收入的2%,风险准备金达到本交易所注册资本的2倍后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收费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相关费用如下:

1、会员年会费: 人民币2万元/年;

2、交易手续费;

3、货物交收手续费;

4、其它应收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交易所为会员买卖双方提供结算服务,担负交易结算及交易清算的职责,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并由结算银行协助本交易所办理会员的交易结算业务和会员交易保证金的划拨、封闭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分别开设两类专用结算保证金账户,一是人民币保证金账户;二是美元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条 本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后,本交易所对每一个会员的交易盈亏、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划转(所有持仓净浮动亏损从可用资金中扣除,所有持仓净浮动盈利不计入可用资金,即浮动盈利不能开新仓,交易盈利可以开新仓)。会员可通过本交易所交易客户端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本交易所在当天结算结束后,最迟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清单。

第三十一条 橡胶类货物交收的货款采用美元结算,其他商品货款采用人民币的结算方式。具体按《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及各品种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交易所可根据会员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代会员购付汇。

第七章 处罚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业务规则,对参与本交易所组织交易的会员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交易所对会员的违规、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公开谴责、暂停参与新的交易业务、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交易所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本交易所工作人员或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会员、交收仓库、结算银行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本交易所调解或者直接依法向本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会员与本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本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由本交易所依本办法制订,报董事会批准并报青岛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并作为本交易所组织交易的准则。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所全部公告均通过官方网站--- www.qdbot.com 发布,发布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交易所成立之日起实施。

 
0% (0)
0% (10)
上一篇文章:《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2011版》(发布日期2011-10-18)
下一篇文章:《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港口尿素品种实施细则2011版》(试运行稿)(发布日期20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