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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法全球推广 影响全球金融监管改革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6月01日    【字体: 】   
 
治问题。从2007年8月的次贷危机,到2008年的金融海啸,乃至当前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银行集团的巨型化、寡头化反而快速发展,引起发达国家的社会反叛,直逼政权稳定。

  对此,G20峰会也从国际金融系统稳定角度,主张对重要的金融机构实施特别的国际协调监管。美国的新金融监管法案可谓适应全球金融改革潮流,迎合多方愿望的金融监管改革框架,或将对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如何国际协调值得关注

  目前,关于从金融系统角度对大规模而复杂的金融交易进行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两种倾向。

  一是以巨型金融机构的存在为前提,并将之特定化,来考虑设计监管体制。如美国众议院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就强调了从金融系统稳定角度考虑对巨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通过加强国际协调,确保在发生经营破绽时足以抑制其对全球实体经济的直接冲击程度。

  二是在金融系统中,金融监管当局原则上不主张建设特别的超级金融机构的思路。典型代表就是“沃克尔规则”,也是本次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新金融监管法案的核心思想,即通过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和交易行为,保守地维护清算系统、资金中介等商业银行的传统功能,以确保“不制造”超级银行集团,避免对金融系统形成“太大,以至于无法破产”的威慑。由此,在金融安全机制上,可缩小“金融安全伞”的范围,提高金融系统稳定的维护效率。

  第一种方式虽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影响最小,但也会助长巨型金融机构的扩张,从而使金融系统的安全伞扩大,金融系统的维护成本上升,“太大,而无法破产”的威慑问题无法解决。第二种方式属于保守疗法,在限制了银行经营手脚的同时,并没有提出如何确保银行盈利条件,尤其是没有提出如何推进国际协调,确保金融监管的国际均等化。

  此外,改革也引起金融业对竞争力衰退的担心。保守、缩小均衡的监管方式,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萎缩预估不足,对实体经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不确定。以美国为震源的金融危机原发于投资银行的过度扩张,但监管法案则将商业银行置于严格管控之列,是否能对“市场型的金融系统风险”产生有效的控制并不确定。从“信用秩序维护”角度看,其效果也存在很大的疑问。

  因此,不仅华尔街积极抵制,欧盟也已表示不会套用美国方案,日本更是密切关注美国方案的国际推广。

  事实上,美国利用国内法主导国际规则构建早有先例。早在二战刚结束时,美国主导构建了布雷顿森林体制,至今仍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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