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个税改革为何争议不断?
免征额究竟多少合理?个税如何摆脱“工资税”的质疑?个税改革能否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伴随着个税法修改,近一段时间,社会各界对于个税有关话题的讨论与争议可谓此起彼伏,这折射出我国目前的个税制度确实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说,我国个税目前牵涉的几乎所有矛盾和问题,都需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应尽快推进个税在税制安排、税收征管在内的革命性变化,让建立在综合计税基础上的个税制度“落户”中国,充分发挥出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这已经成为迫在眉睫之举。
据介绍,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包括越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其突出特点就是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而这种个税制度是要建立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上,对税收征管的要求较高,但更贴近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现实调节。
高培勇指出,我国个税改革目标是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这一目标的确定可追溯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迄今已经跨越了“九五”“十五”和“十一五”规(计)划,并写入“十二五”规划,但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改革目标仍停留于研究层面,未获得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