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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剑指收入差距调节 高收入人群征税监管受关注
作者:徐蕊、周琳、韩洁   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4月21日    【字体: 】   
 

资料图片:个税改革方案让老百姓充满期待。

    4月2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做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说明。新华社记者 李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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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徐蕊、周琳、韩洁)备受关注的个税改革拉开神秘面纱,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根据草案,高收入人群税负将适当增加,中低收入人群相应减负,个人所得税“公平调节器”这一称号得以重启。但在部分专家看来,高收入人群很多财产性收入仍然游离在征管“灰色地带”,而对这部分的查漏补缺、合理征管,成为公众的新期待。

  个税改革成为调差距“利器”

  根据修正案草案,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都能享受因免征额的上调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为“十二五”时期,我国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作了重要铺垫。

  “此次个税改革充分考虑了免征额与人们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了确保中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支出,降低中等收入阶层税负,使得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税负逐步增加,收入越高,税额增加越多。”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免征额进行相应调整是自然的。”

  根据修正案,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在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税负的同时,改革还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的税率。也就是说,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将有所增加。

  白景明认为,收入分配的调节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要激励人们创造财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包括高收入群体,充分考虑各个收入阶层的实际情况。

  “此次改革加大了对全月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至10万元人群的调节力度。”对于45%的最高边际税率,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职责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补低限高,让先富的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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