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正名
金融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随着国内居民金融财富不断增加,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然而,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益及其保护却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金融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忽视。
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普通消费市场的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无法对“金融消费”这一类特殊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导致消费者金融权益遭受侵害后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提出议案建议,加快立法,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他指出,目前,金融消费领域的大量问题无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得到回应和解决。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都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维护存款人或投资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规范设计上并未对金融消费及其权益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
张远忠结合其办案经历也表示,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机构的一些约束性规定尚停留在部门通知或指引层面,对于一些出现维权纠纷的机构约束力不足,有必要加快相关法制体系建设,使金融消费者权益获得更好的维护。
采访中,包括孙工声在内的多位业内专家认为,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权益保护范围、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