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卖地收入怎么用是百姓特别是被“改造”户、拆迁户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几年,国务院、财政部都有明文规定,强调土地出让收入应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它支出(包括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支出等)。但从现实情况看,老百姓很难知道地方政府的这些收入究竟是怎么用的。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利益不受侵害?如何保障公民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
杨志勇:从理论上说,只要被“改造”户、拆迁户得到了合理的补偿,他们就可以不必特别地去关心“卖地”收入的去处。但在现实中,补偿价格往往是不合理的。合理的补偿价格(市场价格)与实际补偿价格之差,就形成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超额收益。再加上拆迁改造经常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他们关心卖地收入的去向就非常正常。
实际上,对政府的这种卖地收入,普通老百姓有充分的理由予以关注。这种收入不管形成途径如何,都构成了公共收入。当务之急是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可能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完善政府全口径预算(综合预算),在不泄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公开政府所有收支信息。阳光之下,违规行为必将减少。
从制度上保障公民利益,还是要真正落实《物权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