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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城投债券规范发展成为适合中国国情的市政债券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0月11日    【字体: 】   
 
件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近些年,城投公司通过与政府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方式,将基础设施建设从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企业投资行为,使基础设施由非经营性资产变成城投公司报表内的投债券的限制,扩大债券机构投资者队伍。在核准条件和交易环节,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涉及发行和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只要发债企业的还本付息是有保障的,就应该允许其发行债券并在市场挂牌交易,而不必受债券发行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以及企业过去三年盈利等条件的约束。对于只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城投债券,可进一步简化发行审核办法,不再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让中介机构承担其出具文件真实性的完全责任,由债券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协议确定发行期限和利率等要约。条件成熟时,应尽快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城投债券的管理,设定专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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