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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花生交收实施细则2010版》(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30日    【字体: 】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花生品种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花生现货交收过程的管理,防范花生交收过程中的风险,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花生交易实施细则》、《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货物交收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所、会员、交收仓库以及其工作人员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花生品种交收标准

第三条 实物交收以10批或其整数倍交收。

第四条 交收品质基本要求:同一品种,色泽一致,颗粒坚实饱满,形状规则,气味正常,无霉变,且必须为当季产品。

1、标准品大花生仁质量标准:

    

    

粒数/28.35,(粒)

28/32

幅度(粒)   

16

杂质(%    

0.3

水分(%    

9

不完善粒(% 

4.0(其中霉变≤0.5;芽米≤0.5

纯质率(%  

96

气味、色泽

正常

注:28.351盎司

 

2替代品:替代品种为大花生24/2834/3838/42规格按照升贴水公告参与交收;其他规格不参与本公司交收。小花生25/3535/4040/50规格按照升贴水公告参与交收;其他规格若通过本公司交收,其升贴水交易商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本交易所协调解决。

替代规格升贴水标准按照交收月市场供求状况予以调整,在交收月前三日内在本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条 花生指定检验机构为: SGS青岛机构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产品包装

无破损无污染的塑料编织袋,单袋货物净重50Kg/袋。

第三章 仓单注册

第七条 本交易所实行电子仓单制度,货物须经本交易所注册为电子仓单方可用于交收,仓单的注册需到本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

第八条 交易会员凭借本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原件向本交易所结算部门申请注册电子仓单,经本交易所结算部门审核通过后注册成为电子仓单,并将存货凭证原件留存本交易所。

第九条  卖方注册电子仓单时,须把货权及发货指令转移至本交易所。

第十条  注册电子仓单流程:

(一) 当年产花生(交收月份为当年9月份、11月、次年1月、3月、5月份)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花生在收获后未进入冷库之前,卖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结果,在本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的两个交易日开市前,存放到本交易所指定的仓库,由本交易所指定货物交收仓库对花生进行检验保管,对检验合格的花生开具本交易所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存货凭证包括货物的产地、规格、品级、数量、所在地等)。卖方交易商将存货凭证交到本交易所,由本交易所向其开具存货凭证收据,并注册为电子仓单。

(二) 冷库储存花生(交收月份为当年7月份)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花生已经存入指定交收库(冷库)的,卖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结果,在本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的两个交易日开市前(逾期按本交易所相关规定处理),向本交易所提交由交收仓库开具的符合交收标准并与货物品级一致的存货凭证,由本交易所注册为电子仓单。

如经本交易所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仓单可用于抵顶卖方交易商的相关款项。

第十条已经注册为电子仓单的货物处于冻结状态,未经本交易所许可不得办理出库、提货手续。

第四章 交 

第十二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会员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向本交易所提交货物和货款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交易所花生合约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交收匹配阶段,凡在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仍然持有合约的会员,必须按合约要求进行实物交收。最后交收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进入交收月的前三个交易日起,不允许新订货业务,只允许转让订货。

会员按规定提前提出交收申请并经本交易所核准的,可进行提前交收。

第十四条 交收地点管理:

    本交易所每年定期公布《花生指定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或地点)、配送仓库目录》,卖方会员可申请选择在目录所列的指定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或地点)范围内履行交货义务。

1、卖方选择在目录中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均可用有效仓单的方式履行交货义务。

2、卖方选择在辅助交收仓库或辅助交收点交收的,必须于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易日减10个工作日以前向本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在辅助交收仓库交收的会员,经本交易所核准后,须按核准通知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货物有效仓单,否则视为无效申请。本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有效仓单后,于最后交易日之前减5个工作日在网站上公布。

3、买方选择在配送仓库提货的,须于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易日减10个工作日以前向本交易所预约。配送仓库由本交易所根据供求状况,在花生主要集散地或消费地指定,只作为买方提货使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本交易所鼓励会员共同参与物流配送,共享物流资源最佳配置的成果。

第十五条 地区差价补贴制度:

本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或地点)及配送仓库均以本交易所公布的特定交收仓库为基准交收地点而实行地区差价升贴水制度,具体标准、仓库名单和执行时间见本交易所最新公告。指定交收仓库及地区升贴水的调整只对公布之日以后推出的合约生效;辅助交收仓库(或地点)和配送仓库及地区差价的调整不仅对公布之日以后推出的合约生效,也适用于在调整日之前推出的且未交收的合约。

 第十六条 交收质量管理:

(一)卖方会员必须对其售出的花生质量等级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提交的质量申报表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同时还必须对其所交付的花生外在质量负责。

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但符合合同要求时,视为违约。违约会员须承担质量违约赔偿责任。

    如买方在最后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质量无异议,视为买方认同质量合格;

(二)买方会员对其买入的花生质量负有验收责任。

1、买方会员收到提货单后,有质量异议的,须于最后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交易所,逾期视为无异议。

2、自行提货的会员,应对其欲购入花生的质量承担检查义务,货物一经出库,即视为对质量无异议。

3、委托本交易所代发运的买方会员应委托专人对将交收的花生质量进行验收,本交易所不承担代办运输过程中质量损益的任何责任。

(三)买方于最后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本交易所于最后交收日后第6个工作日释放剩余20%货款。如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市场将封存卖方货物并冻结买卖双方20%保证金;质检合格后,市场代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并释放卖方交收保证金;否则,按违约处理。

(四)数量误差:实交数量与应交数量误差不得超过1%,超过1%以上部分视为违约,由市场负责扣划相应款项,正常数量误差内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交收费用管理:

1、本交易所成交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如买方需开据发票,由卖方协助买方到相应税务机构办理相应手续,费用由买方承担。

2、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货物交收价±地区差价±质量品级差价)×货物交收数量(批)。

3、买方应该承担的交收费用有:出库装车费以及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收日之次日起发生的仓储费和委托代办运输所产生的费用等;

    4、卖方应该承担的交收费用有:入库卸车费以及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收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费等。

 5、当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质检时,若质检结果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买方会员承担质检期间(最后交收日到出具质检报告日)的仓租;否则,由卖方会员承担。

 6、提前交收不因其时间提前而增加或减少其应该承担的费用。

7、交收手续费为:交收数量10批,一次性收取交收费300元;超过10批,按2/批标准收取,买卖双方均需交纳

第十八条交收货款管理:

买卖双方保证金按如下标准调整:

1)首期标准: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为20%

2)交收月前一月的第20个自然日(遇节假日顺延)起: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增至30%

3)交收月份的第一个自然日(遇节假日顺延)起: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增至50%

4)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起:买卖双方保证金比例增至100%

第十九条 提前交收管理:

(一)提前交收是指会员在合同的最后交易日收市前对持有的合同(或部分合同)进行提前履约的行为。

(二)会员如需办理提前交收,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提前交收申请,经本交易所批准后方可办理。本交易所批准后,在下一工作日1600以前买方会员须将相应货款划转至保证金账户,卖方会员须提交与申请相符的有效仓单,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三)为了确保交易的稳定性及安全性,本交易所在当日的17:30到次交易日的9:00之间不办理提前交收业务。

(四)对于提前交收的会员,本交易所无需发出匹配通知。本交易所确认收到所付货款和相关凭证后开具提货单给买方会员,买方会员如对所提前交收有质量异议,须于本交易所开具提货单当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交易所,逾期视为买方对质量无异议。

(五)买方会员如提出质量异议,本交易所负责协调提前交收的卖方会员换货交收,协调不成,按质检条款执行。

第五章 质 

第二十条 质检是指为确保花生在交收过程中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保证合同履行,根据本交易所表一执行,本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交收过程中有质量异议的花生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花生指定检验机构为: SGS青岛机构

第二十二条 质检费用:质检结果达到该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时,买方会员承担质检费用;反之,由卖方会员承担。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本交易所对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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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尿素交易实施细则2011版》(发布日期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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