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大蒜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本交易所”)大蒜品种的交易、结算、交收等行为,根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交易所大蒜为人民币报价结算品种。
第三条本交易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条本交易所大蒜的交易报价是符合本交易所交收标准的、在本交易所基准仓库交货的人民币价格。
第五条本交易所大蒜合约最后交易日为交收月份的第十个自然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第六条本交易所大蒜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批,并以1批的整数倍进行交易,1批为1吨;本交易所大蒜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七条本交易所大蒜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八条大蒜交易合约单笔最大下单量规定为1000批。
第九条本交易所根据会员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资金等状况核定各席位订货量。本交易所限定大蒜单个席位最大订货量为50000批,同时不得高于某合约总订货量的10%,交收月份最大持仓量为1000批,本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容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十条会员进行交易应按成交数量以1元/批的标准向本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本交易所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结 算
第十一条保证金是会员确保履行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履约承诺。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交易所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本交易所可根据风险状况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如有调整,本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货物交收
第十二条交收产品品质标准的的大蒜。
品质要求 |
1、同一品种、成熟、色泽一致、形状规则、坚实饱满、完整、洁净、气味正常。
2、无霉变、发芽、日灼伤(糖、冻蒜)、腐烂、虫蚀、散瓣、皱缩空腔、僵蒜、多层蒜和独头蒜、机械伤。 |
规格要求 |
标准品:5.5 横径 5.5-6.0CM(含5.5CM)
替代品:6.5 横径 6.5CM以上(含6.5CM)
替代品:6.0 横径 6.0-6.5CM(含6.0CM)
替代品:5.0 横径 5.0-5.5CM(含5.0CM)
以上规格梗长不宜过长。 |
限度 |
1、标准品:品质要求第1、2项不合格率之和按重量计,以不超过5%为限,其中第二项不合格率不超过2.5%,规格要求中不符合要求的按重量计不超过10%。
2、替代品:合格率在80%-85%(含80%)之间,每批按交收价降价5%交收;合格率在75%-80%(含75%)之间,每批按交收价降价7.5%交收;合格率在70%-75%(含70%)之间,每批按交收价降价10%交收;合格率低于70%,则不予交收。
(其中:①规格划分中,不符合各级要求的超过20%,降低一规格交收。规格小于5.0的不予交收。②腐烂、发芽、日灼伤、僵蒜,不合格率之和不超过2.5%。③霉变不合格率不超过2.5%。(霉变比率超过2.5%小于5%的,每批按交收价降价10%可替代交收,该部分不再计入总体不合格率)④机械伤、虫蚀、散瓣、皱缩空腔、多层蒜,不合格率之和不能超过20%。以上四项不合格率之和不能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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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标准品和替代品是指符合以上品质、规格的杂交蒜。
2、替代品与标准品的价差实行升贴水。升水标准为交收价的5%,贴水标准为交收价的10%。(同规格白蒜可替代交收)。
3、标准品、替代品的品级、标准可以根据大蒜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每年一月份至五月份进行交收的大蒜可为冷库蒜,七月份至十二月份交收大蒜须为当年度产大蒜。 |
第十三条大蒜指定检验机构为: SGS青岛机构
第十四条产品包装:
规格为50×90CM的一级亮袋、57×98CM的一级亮袋。
第十五条电子仓单所列标的物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产地的大蒜。
第十六条实物交收以1吨或其整数倍交收。
第十七条交收流程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管理办法》和《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大蒜交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具体办法请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等文件或本交易所最新公告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