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来,国内融资租赁业乃至整个租赁业的发展相对GDP增长缓慢,甚至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据《世界租赁年报》2005年的统计数据,全球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和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国仅为22亿美元。
在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成为继商业银行贷款后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
而从租赁业市场渗透率来看,美国达31.1%,加拿大为20.2%,英国15.35%,德国9.8%,日本9.3%,东欧的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也分别达到30.8%、19%、18.6%,中国只有1%。
事实上,探讨中国租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必须先行追究该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的经验。
对此,有相当数量的学者认为,行业快速发展的原因在于融资租赁起到了融资和融物的双重作用。
然而,也有国内学者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十分令人信服。设备的供应方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出售设备可以达到类似的效果,在实践中,分期付款的购买方式在某种意义上也几乎无法与融资租赁相区别。
此外,如果考虑到对设备供应方的资金融资而非设备供应方本身向购买方提供资金融资,则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以设备为担保的各种银行信贷都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上述国内学者认为,融资租赁的出现及迅速发展,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它规避了原有法律框架的限制,美国现代融资租赁方式的出现便在相当程度上借鉴了英国租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原因在于,融资租赁能够不断降低交易成本,租金可计入当期成本,直接抵扣利润,实现合理避税。
当然,融资租赁为企业提供了除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以外的另一种简便的融资途径,这亦是该行业迅速发展的重要理由。
1983年,美国在用于资本投资的筹资手段中,租赁甚至超过了债券、股票、商业银行信贷、商业抵押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成为最大的第一资金来源。
但在中国,国际公认的《国际统一融资租赁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实际上仍未被接受。这份于1994年生效的《公约》指出,金融租赁交易与现存其他金融交易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不能归并于任何一种原有定型的金融交易,应根据金融租赁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承认其为一种独立于既有金融交易的特殊方式,由专门法规予以调整。
然而,要达到《公约》的要求,中国还有很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