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特别规定》与一般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是仅在特殊条件下适用。一般价格法律法规适用于常态下的监管工作,而《特别规定》则适用于价格异常波动时期。
二是只针对特定违法行为。现有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如《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而《特别规定》只针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几类违法行为。
三是处罚力度不同。相比现行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执法程序特殊。为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更加强调执法程序的及时有效性,因此简化了部分执法程序,并增加了必要的执法措施。
《中国投资》:《特别规定》专门设置了启动程序,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许昆林:为防止滥用法规规定,损害有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规定》专门规定了启动程序,即只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适用《特别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从这个意义上讲,《特别规定》在一般时期处于准备状态,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并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才能启动《特别规定》,依法开展执法。
需要指出的是,《特别规定》第2条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一般是指那些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商品和服务,其具体判断权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国投资》:我们注意到,此次《特别规定》共规定了4类价格违法行为,请您就这4类行为为读者进行解读?
许昆林:在此次《特别规定》中,共规定了4类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并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每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作了细化。
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如果任凭部分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就可能加剧群众的紧张心理,人为放大市场需求,导致供求失衡,推高市场价格。因此,《特别规定》禁止经营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恶意囤积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储存多少商品,什么时间出售,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对于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