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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4类价格违法行为维稳价格异常波动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投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8月17日    【字体: 】   
 

    近期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农产品价格秩序的整治力度,查处和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但现有的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

  价格主管部门继7月1日对炒作绿豆、大蒜经营者开出最高100万的4笔哄抬农产品罚单后,7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又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针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拟处罚最高200万元的罚款,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在接受《中国投资》专访时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

  《中国投资》:此次《特别规定》的出台有怎样的立法意义,对我国价格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哪些作用?

  许昆林:按照国务院部署,近期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农产品价格秩序的整治力度,查处和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虽然近年来价格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现有的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主要有:

  一是处罚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经营者。发生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危害性远甚于一般时期的违法行为。而现行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在处罚方面未区分特殊时期和一般时期,不能很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也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者。

  二是执法程序不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为了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必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依法简化执法程序,强化检查手段,这就需要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

  三是处罚对象局限于经营者,不利于强化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监管。经营者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能从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但根据现行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处罚对象仅限于经营者,这个问题要通过制定《特别规定》加以解决。

  此外,对哄抬价格等行为的界定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结合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监管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一部《特别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投资》: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新举措,《特别规定》与此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有何特别之处?

  许昆林:《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相对,是指在特殊时期,针对特定行为,适用特别的程序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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