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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考虑让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
作者:王军   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6月07日    【字体: 】   
 
制度。市政债券管理可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承担。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研究确定年度具体的可发债地区或城市,确定哪些领域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债解决资金来源,审批可发债项目,并会同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具体要求确定发行总规模,确定年度发行计划。财政部要从财政标准上确定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条件,会同发改委协调市政债券与国债发行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对地方政府进行资信评级的具体办法,对发债项目进行财政监督,等等。

  再次,研究制定地方市政债券试点办法。发债必须实行审批制,未经中央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发行。地方政府的申请必须得到同级人大批准。发债主体应以城市政府为主,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一般不宜作为发债主体。可先选择一些经济基础较好、财力比较雄厚、市场规模较大的有条件、有能力、沿海发达的大中城市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国推广。

  在发债规模上,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约束,从总量上进行宏观控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研究确定每年的发行计划时,应综合考虑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国家预算以及货币政策、直接融资政策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全社会资金供给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国债、银行信贷、企业股票、债券及地方市政债券发行规模,把市政债券发行纳入到资金综合平衡管理之中。

   严格市政债券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和其他公用事业建设,绝对不能用于“吃饭财政”和平衡经常性支出的赤字外,也不能涉足竞争性领域建设项目,不允许搞形象工程。

  发债方式、利率、期限,可以采取公募方式,通过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来完成;也可以采取私募方式发行,只对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特别机构定向发行。发行利率应与市场接轨,以地方政府信誉作担保,并主要根据债券的资信等级、风险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利率可以稍微高于国债,但浮动范围不宜过大。为适应基础设施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发行期限应是中长期。

  债券偿还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基础设施项目自身的收入,也可以是地方财政收入,特殊情况下还可通过发新债还旧债。市政债券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地方性,因而其流通、交易也应主要集中在规范的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

  为提升债券评级的透明度和市场化水平,可依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水平和结构、地方财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财政负债水平等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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