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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考虑让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
作者:王军   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6月07日    【字体: 】   
 

     随着我国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化以及分级财政体系的逐步形成,试点地方市政债券的发行与流通,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除了能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也是有效避免债务危机和财政风险,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的客观需要,也有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现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创新,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现在需要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

  我国各地方政府当前正在高度累积的债务风险不容忽视。地方政府举债欠账的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近年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现在就剩下预算法这道正门没有打开,周围的围墙都已被统统拆掉了。既然地方政府发债只剩下虚掩的正门,打开门让地方政府规范地发债,尤其是市政类债券,就是现实之举。可以说,这已是大势所趋,简单地禁止已没有实际意义。

  笔者在此想着重谈谈适时放开对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限制的问题。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运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效方式;二是有效避免债务危机和财政风险、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的客观需要;三是分税制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四是有利于缓解当前中央财政面临的压力,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负其责,最终有利于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房地产问题;五是有助于实现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创新,拓宽居民投资渠道。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可行性在于:首先,地方政府发债动机强烈,债券的内在品质较高。其次,日趋市场化、多样化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发行制度,一批熟悉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债券发行中介机构,以及日渐规范完善的债券交易流通市场,为地方市政债券发行和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第三,地方市政债券信用等级更高且更稳定,既可分散投资风险,又能获得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对地方市政债券有着巨大的投资需求。

  具体设想是,首先,国务院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法规、政策,使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有法可依。在不修改预算法的前提下,可尽快出台关于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法规政策,使其一开始就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另一方面,适时出台财政法、地方财政法、地方政府市政债券管理条例等新法规,对市政债券发行和管理加以具体规范,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等部分法律法规。

  其次,加快建立地方市政债券管理体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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