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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取消汽车轮胎等四产品消费税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橡胶信息贸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01日    【字体: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下发通知,调整汽车轮胎等四产品消费税: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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