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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当”成轮胎理赔挡箭牌 理赔标准就低不就高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19日    【字体: 】   
 

    北京、上海、广东等28个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昨天联合发布的调查指出,轮胎的质保期、理赔标准、鉴定方法已经成为企业最爱“动手脚”的三个方面,不少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却还蒙在鼓里。

    根据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轮胎理赔的有效期限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开始计算,质保期为3年;一种是按零售商售出日期开始计算,质保期为1年。调查发现,目前我国乘用车轮胎90%以上的市场份额被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锦湖、邓禄普、韩泰等12个独资或合资轮胎品牌所占据,除了米其林对轮胎到底是从生产日期还是从销售日期开始计算质保期含糊不清,还有9家的理赔期限起始日期按生产日期计算。

    轮胎理赔期限按生产日期开始计算需要警惕,一些无良厂商会故意拉长轮胎出厂后的库存时间,这样质保期减去轮胎的库存时间所剩无几。

    此外,普利司通等企业还存在理赔标准“就低不就高”的问题,采用轮胎行业协会较早发布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实际上是业内制定的一个理赔标准,规定轮胎如遇质量问题,磨损超过1.6毫米就收磨损费,而商务部的相关规定要求磨损超过2毫米才能收取磨损费。

    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专家指出,在实际处理轮胎质量问题时,不少企业就将“使用不当”作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即使发生纠纷需要对轮胎进行鉴定,生产厂家也是既当“运动员”又兼“裁判员”,自己包揽了鉴定,鉴定结果难以让人信服,因此建议引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轮胎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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