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查询
尿素-行业资讯
>>最新资讯
>>热门资讯
31号文件,中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9月11日    【字体: 】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

  还市场一个本来面目

  《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自去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议案后,经过长时间的酝酿现在终于出台了,这是长期以来,业内所期盼的,时间虽然不是很快,但经过了多部门的协调和磋商,下一步就可以按照要求部署工作了。

  该文件的主旨在于放开化肥经营渠道,规定了一些经营行为和监管职责方面的规定,意义在于:渠道的放开意味着更多的社会资本可以参与进来,有利于行业自身发展水平的提升,之后的市场竞争程度、行业自我发展能力和为农服务水平将逐步提高。

  放开意味着其他所有制都可以进来,但并不是绝对的放开,比如说3万元这个标准是面向全国的最低门槛,省级有省级的标准,跨省有跨省的标准,这些门槛都不是很高。以前一些名不正言不顺需要挂靠的小企业,现在不需要挂靠了,这为独立企业的兼并重组、融资和发展壮大创造了条件,也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

  以前一个个体户需要挂靠到企业下面,不需要3万元,可能1万元就能办到,但现在不同了,这说明该《决定》是流通经营上的一次改革,与市场经济原则不是对应的,我们只是规定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去经营。

  《决定》中还包括验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等规范制度,我们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还一个市场的本来面目,之后工商总局各部门相应配合还要出则一些具体的规定,尽量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减少行政审批举措。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中国农资流通协会:

  供销社农资受冲击不大,但面临新挑战

  《决定》对化肥经营放开限制,又有约束。化肥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要规范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职责分工等规定确凿,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约束和引导明确,《决定》为化肥市场有条件放开、放而不乱、有序竞争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近年来的改革发展和网络建设,供销社化肥经营主渠道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巩固,企业发展和连锁经营更具实力,一批区域龙头脱颖而出,县乡村双向流通、基层全覆盖的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体系正在形成,系统诚信经营和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已拼搏多年的供销社农资系统对放开的化肥市场欣然接受,《决定》的出台不会对供销社农资经营造成根本性冲击,但肯定会有影响。在有限的市场空间下,更多经营主体的介入,必将加剧市场竞争,提升经营管理服务难度,一些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发展服务理念、网点布局规划等肯定面临新的挑战,企业经营发展可能需要战略性调整。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和优势,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供销合作社农资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和内涵,自觉按照《决定》的要求和化肥市场经营发展指引方向,加快改革发展,增强供应服务,夯实连锁经营和网络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服务水平和深度,诚信经营,便民利民,全力为化肥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增产增收积极奉献。

  在《决定》的研究和制定过程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与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一起,积极参与了《决定》的起草、研究、修改全过程,并多次征求企业意见,多方反映行业和会员呼声,联合有关部门和协会专题上报,充分发挥出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

  我们认为,《决定》清晰地阐明了我国化肥市场今后的经营管理规则和发展方向,既是1998年化肥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思路的有效衔接和进一步深化,也是顺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保障农业生产,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重大指导性方针,必将为加强化肥经营管理、引导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化肥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肥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山东省化肥工业协会会长杨春升:

  流通体制改革将促进工商联合

  《决定》的意义在于将化肥流通渠道法制化、规范化。从事实上看这不是什么新鲜事,化肥流通体制的改革在政府没下文之前已经突破了所有制的界限,突破了政府所规定的“一主两辅”的渠道,之前国家没有正式文件,对于管理方面不好操作,该文件属于化肥市场的自我完善。

  针对目前市场的低迷,生产企业加快自身的调整和产能化是重中之重,但流通体制存在的难题也很多。现在关注流通渠道顶端的较多,可是农资市场的问题在于末端,没有末端就不能将化肥落实到千家万户去,就好比毛细血管,主血管是畅通的,但毛细血管是有问题的。

  《决定》的出台很容易促进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合作,现在国家政策明确了,鼓励一些大型农资企业去发挥作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去做一些联合,这就是大家热谈的淡储企业到底是以商还是以企为主,实际上合作了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我们总在说产供销一体化,针对原料鼓励生产企业和原料能源企业合作,流通上的合作就是中小企业营销上的合作,这样情况下产供销就形成一体化,减少社会上的一些无序竞争。之前国家所解决的都是大型企业的问题,但化肥进村的事情谁干呢?一种是以生产企业为主,利用社会上现有的一些销售渠道和销售手段,形成自己的销售网络,另一种是以商业为主,进入生产企业,控制一些资源,既有生产企业又有销售网络,以后单纯做生产或单纯做网络是行不通的,工商两家的联合是势在必行。

  瑞士运安上海代表处助理副总裁丛春明:

  希望农资经营资格能够尽快得到批准

  运安虽然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有20多年了,不过一直没能够直接参与到国内化肥的分销领域。根据中国加入WTO承诺,中国将于2006年12月11 日之前,允许外资进入国内市场开展化肥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是就运安的经历来说,虽然一直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入化肥分销领域的执照,但是有关部门以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而迟迟不予批准。这次的国务院文件算是对于以往精神的细化和进一步明确,虽然在文件中并没有将外商作为一个主体单独列出来,但是结合外资企业在中国具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外资企业也应该可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参与到国内的化肥流通领域中来。

  只要能够得到批准,运安就会参与到国内的化肥分销领域,不过在运作的方式上,运安目前以大的批发方式为主,暂时不会在国内建立直达基层的销售网络。运安是从事全球化肥贸易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丰富的国际营销网络,从国外进口一些国内所需的化肥产品,也可以将国内过剩的氮肥和磷肥销售到国际市场;同时在放开化肥分销领域后,运安就可以更好地与国内信用好、市场网络广、销售稳定的大型经销商和生产商建立直接的稳定的化肥供销关系,提高运安在国内化肥流通领域的参与度。

  所以,运安对于新政策最大的希望就是政通令达,中央政府的精神和要求能够以更快更清晰的形式通知下发到有关管理和执行部门。

  上海市农资公司总经理戴立根:

  供销社农资乐对公平竞争

  在文件发布之前,国内的农资市场已经基本放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入是符合市场规律的,现在国务院通过文件将化肥流通市场彻底放开是基于“三农”发展的一种做法,只有充分竞争,才能让农民买到质优价廉的产品和获得更多的服务。

  经过十几年市场化的历练,供销社农资已经能很好地应对市场竞争,所以对化肥市场的开放持非常乐观的态度,不过希望新的政策能够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市场的放开希望能够明确监管职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执法部门不能参与化肥经营,从而避免执法部门因为参与经营而不能公平执法;同时将各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细化,避免多头执法。

  其次,希望政通令达,对于不同的企业都能够一视同仁。文件中提出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关键要落到实处,对于相关的管理部门也要做好监管,防止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私利而为难外地农资企业,要避免对一些小型企业以罚代管的方式,为大企业的市场运作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最后,由于供销社农资企业承担了主渠道的职能,比如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的建设就是为了规范终端市场,就需要进行投入,希望目前的一些政策能够稳定下来,同时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供销社农资企业降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运作成本高的难题,让供销社农资企业放下保护,轻松参与市场竞争。

  只要有了这些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对于已经做了多年网络及品牌建设的供销社农资企业来说,只要积极改进经营模式,坚持将信誉作为经营的第一标准,市场进一步放开应该是机遇大于挑战。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信昌公司总经理黄庆莲:

  化肥流通市场有章可循

  我认为刚出台的《决定》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化肥流通行业是一个利好政策,它保证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广西大部分地区化肥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如果个人想经营化肥,需要挂靠在供销社或农业“三站”。譬如在扶绥县,化肥经营者每年都要让这些挂靠单位开具一份委托书,再交到工商部门去登记。实际上,目前本地个体经销商也非常多。因为只要达到一定规模就可以申请挂靠,但也有一些人会被拒之门外,譬如一些规模非常小的个体户,或者是挂靠单位因为一些主观因素而不让经营者挂靠。此外,有的经营者还需要给挂靠单位交纳一些挂靠费,挂靠费收取标准是根据经营规模来决定。所以严格来说,现在挂靠方式存在着很多人为可变因素,相信文件的出台,能够让化肥流通市场有章可循,经营者也更有市场主人翁的感觉。

  此外,我相信将会有更多的经营者加入到化肥流通领域来,这样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规模小的个体经营者过多,使得市场鱼龙混杂;另一种则是,化肥经营主体更加多元,从而打破一些地区一家独大的局面,在市场上形成竞争,优胜劣汰,最终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

 
0% (0)
0% (10)
上一篇文章: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新政解读化肥行业进入“全流通”时代
下一篇文章:20090910各地尿素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