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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经营全面放开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1月06日    【字体: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办理化肥经营营业执照工作已在全省全面展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化肥经营11月1日全面放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经营

    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放开了化肥市场经营权,即自1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经营者不建台账最高处1万元罚款

    据石家庄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过去对化肥经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执法者和经营者容易产生矛盾。

    新办法一是明确了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二是明确了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是明确了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质量责任;四是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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