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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重组是“优进劣退”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11日    【字体: 】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优进劣退’,而非‘国进民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思路、政策规定、规划布局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进劣退’的理念。”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助理巡视员侯文锦在日前召开的“第五届中国煤炭市场高峰论坛”上说。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孔泾源与侯文锦有相似的观点。孔泾源说:“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不是简单的收归国有,有资质和能力的社会单位也可以参与煤炭资源整合过程。”
  尽管有争议,煤炭资源整合的步调丝毫没有放缓。
  重组整合煤矿协议签订率97%
  山西省兼并重组有了新进展。
  记者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了解到,截至11月29日,山西省重组整合煤矿企业正式协议签订率97%;主体接管到位率94%;已变更和正在变更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达到70%。主体到位后煤矿的复工复产、改造建设、矿井关闭工作将全面展开。
  “通过市场手段调节煤炭行业不符合我国国情,我们有必要通过行政手段调控煤炭产业,优化煤炭经济结构,规范煤炭开采秩序,有利于促进关系国计民生的煤炭行业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这正是煤炭整合重组的目的所在。”侯文锦说。
  为了避免“国进民退”的嫌疑,山西省政府方面在制定兼并重组的思路之初,就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推进,依托国有大集团、大公司和地方大型骨干煤矿重组整合小煤矿,鼓励电力、化工、冶金等与煤相关联的大型企业入股参加煤矿重组整合,合理保证被重组煤矿和地方既得利益。
  “山西省政府在大力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同时,允许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地方煤矿可以作为整合主体,参与到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侯文锦说。
  根据山西煤炭工业厅提供的数据,从已经批准的重组整合结果来看,在山西省整合后保留的1053个矿井中,国有办矿约20%;民营企业办矿约占30%;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办矿约占保留矿井总数的50%;神华、华电等外省企业在山西省办矿16处。
  其中,朔州和吕梁两市民营企业办矿的比例约60%。另外,在小煤矿退出的同时,太钢、焦炭集团、能源产业集团、山西国际电力集团等不以煤炭为主业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全部退出了所办煤矿的控股权,转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控股经营。
  据侯文锦介绍,山西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属的22个不符合保留要求的煤矿也实施关闭。为帮助被整合企业顺利转型发展,山西省政府还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山西省鼓励类投资的意见》,帮助有关民营企业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并从土地、资金、审批、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预计,2010年山西省可供煤炭资源约6.7亿-7亿吨左右,比2009年增加5000万-8000万吨左右。
  重组焦点在资源价格
  尽管有97%的企业签订了重组整合协议,但只要资源价格谈不拢,采矿许可证就不能实现变更,兼并重组的进程只能放缓。
  “目前,兼并重组双方矛盾的焦点在资源价格的评估上,煤矿设备和井矿建设的投入评估基本没有问题。”侯文锦介绍。
  设备和井矿建设投资是煤炭企业实实在在的投入。“在煤炭行业,有一个公认的投入标准:一个大型现代化机械矿井一吨煤炭产能的投入是400元,山西省90万-120万吨产能的煤矿吨煤投入可以控制在200-300元,30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每吨投入在200元以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经济运行部主任王宝发说。
  煤炭资源价格是兼并重组顺利推行的核心。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开始向采矿权人收取资源价格税,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仅为2元-3元/吨。
  “然而,采矿权经过矿主反复倒卖,资源价格上升到10元-30元/吨。”侯文锦表示,按照法律规定,采矿权不能也不应自行转让和私下买卖。非法转让、出售、购买采矿权而涉及的利益不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之内。
  因此,山西省政府的态度是,采矿权价格没有商量的余地。
  不过,为兼顾被兼并者利益,山西省政府要求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退还剩余资源量的采矿权价款,并给以一定价格补偿。价格补偿标准为:凡是在2006年2月28日之后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原价格给予50%价格补偿;2006年2月28日之前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给以100%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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