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以下简称央行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业内人士指出,央行9号文放宽了诸多债券交易的限制,将大幅提高交易流通的效率。
中债资信政策研究部总经理杨勤宇表示,根据公告,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人民银行不再进行审批。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与此前20日内做出审批的规定相比,期限大幅缩短。
与此同时,央行9号文还进一步放开了诸多交易限制,强化事后的信息披露。民生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李奇霖指出,放开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回购交易权限,只需向同业拆借中心信息披露,而此前发行人禁止擅自或变相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同时,放开与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以及自营账户与其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债券交易权限,仅强调信息披露。
杨勤宇也表示,取消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不会有实质性影响。实际上,在调整前,人民银行对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交易流通审批主要是程序上的步骤,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债券的交易流通审批已逐渐采取自动化方式。此次《公告》明确要求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在登记日以电子化方式将债券信息传输至交易系统。总体来看,此次人民银行公告进一步促进了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流通效率的提高,也是适应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断扩容、发行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举措。
一位债券业内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公告中所称各类债券中的“公司债券”指的就是由证监会主管审批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则这次变化或将意义更为深远。“就中国的债券市场而言,先前以央行为主导的银行间市场和以证监会为主导的交易所市场基本上是‘泾渭分明’的。在此之前,基本上没有一单证监会审批的公司债只在银行间市场来上市流通。如果这次央行所指的是所有债券都能无需审批,自由地进入银行间市场,至少在流通环节向债券市场大一统方向上迈了一步。”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