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外债转贷款(下称“转贷款”)外汇管理,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投融资便利化,《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下称“转贷款债权人”)从境外借用直接外债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自身与境外债权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约定,在对外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向境内其他机构(下称“转贷款债务人”)继续发放的贷款资金。
此次,《通知》一是取消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和汇兑审批,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二是取消转贷款账户开立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开户申请和转贷款协议直接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三是允许转贷款债权人或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等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境内相关资金划转;四是取消政策性转贷款结汇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转贷款协议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转贷款资金结汇手续;五是取消转贷款项下还本付息及购汇核准手续,转贷款债务人可凭转贷款协议和还款通知书等直接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目前,外债转贷款包括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其中政策性外债转贷款有两类,分别为财政外债转贷款和财政性外债转贷款,两类的转贷款债权人分别为国家财政部门和开展转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直接借用商业性外债后,按照国家外债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使用该笔资金向特定境内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上述两类外债转贷款在结汇和资金划转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结汇方面,《通知》规定,转贷款债务人获得的来源于政策性外债转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凭转贷款协议和结汇申请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境内供应商或承包商从境外债权人或转贷款债权人直接收取的来源于上述转贷款的外汇,在向银行证明外汇资金来源为政策性转贷款且相关交易背景合规、真实后,可在银行办理结汇。
但《通知》明确规定,“债务人获得的来源于商业性外债转贷款的外汇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另外,通知在资金划转问题上,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在外币贷款方面存在不同。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债权人或境外债权人,可以按照转贷款协议约定,跨过债务人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与转贷款资金用途相符的境内、外货物或服务供应商。”
商业性外债转贷款债权人或境外债权人,在人民币贷款中享受政策性外债转贷款直接跨过债务人进行贷款的待遇,但“转贷款资金为外币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债权人不得支付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境内供应商。”
“主要还是防止套利资金流入,政策性外债贷款相比商业性外汇贷款的外汇资金在监管方面存在便利,因此相对来讲监管比较宽松。”一位外资银行分析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