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8日公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公告。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称,自10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己内酰胺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根据公告,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2.2%-25.5%,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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