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查询
财经资讯
当前位置: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 财经资讯 >> 浏览文章
>>最新资讯
>>热门资讯
财政部:外销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23日    【字体: 】   
 
  财政部日前会同央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自今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将恢复征收消费税。
  对上述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将由国税总局另行制定。
  通知同时明确,石脑油、燃料油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方面的产量达到总用量50%以上的企业,方可享受上述退消费税政策;其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照章缴纳消费税。
  对于今年1-9月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原规定免征消费税。同期,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将按耗用量退还相应税费。
 
0% (0)
0% (10)
上一篇文章:汇丰中国9月制造业PMI预览跌至49.4
下一篇文章:希腊:政府通过最新紧缩政策 将迎新一轮罢工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