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次级债发行门槛拟降低 构建长效资本补充机制是关键
新华网北京5月25日电(记者李延霞、王文帅)在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保险公司融资需求加大的背景下,近日公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降低了险企发行次级债的门槛。
专家认为,发债门槛的降低有助缓解保险企业面临的偿付能力不足难题,但从长远看,保险企业还需通过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来构建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险企发债门槛大大降低
针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监管部门曾在去年底出台过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比,去年底的征求意见稿明显提高了险企发行次级债的门槛。除增加了“开业时间超过3年、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等条件外,还规定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未来1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的保险公司才有资格申请募集次级债。
随着保险业务的迅速扩张,很多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由于资本有限,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140多家保险公司中,大部分是中小型,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下,过高的门槛明显不利于险企发债,融资需求受限,业务发展也会受影响。”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
在业界的呼吁下,保监会对意见稿做出了修改。新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申请发债的险企“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的条例,同时将上一年度净资产的要求从10亿元下调至5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只要低于150%或预计两年内低于150%就可申请发债,发债门槛大大降低。
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新意见稿仍保留了原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募集后的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对险企的发债作了上限限制。此外,次级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