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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企实现利润近2万亿元 上缴红利仅440亿
作者:柴晶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2月21日    【字体: 】   
 

    纳入公共财政,让全民能共享红利

  亚洲开发银行在《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一文中建议,中国应通过再分配将国有企业利润更多地用于社会开支。据亚行统计,目前中国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方面的开支仅相当于GDP的6%,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高达28%。

  在国企红利如何全民共享的议论声中,有专家提出,国企利润并非进了民众钱包才是“惠及百姓”。企业本身的发展壮大同样是全民财产的增值。可人们质疑:如果只是持续投入却始终得不到回报,这样的资产增值会不会是“镜花水月”?老百姓更希望通过“分红”,让自身生活得到实实在在的改善。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提出,央企给“股东”的红利应该纳入公共财政,让更多百姓受益。

  据专家介绍,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国有企业一般都将红利缴纳给国家财政部门,放在公共预算财政的“大盘子”里,而非缴入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小金库”。在美国,不少州将公有资产的收益直接向居民分红。自1982年起,阿拉斯加州政府连续20多年给在该州居住6个月以上的公民发放分红,每人每年几百到上千美元不等。

  “要强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社会性支出。”文宗瑜说,应该将更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企“红利”用于解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民生问题。“比如弥补社保基金的预算与支出缺口,以及公共预算支出缺口,既有利于强化相关部门的制衡监督,又有利于防范公共风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

  国企红利上缴历程(延伸阅读)

  翻阅“红利账本”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处境艰难时,国家曾给予“共和国长子”充分的体谅和帮助。缴与不缴,只是国企在不同阶段改革、发展的需要使然;向国家缴纳红利,始终是国企应尽的天然义务。

  计划经济年代,国家统分统销,国企利润全额上缴。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开始对企业放权让利。为了实现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先后进行了“利改税”、“价、税、财联动”、“税利分流”等改革。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做出了明晰的划分,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按统一税率征收税,剩余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

  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负担,再加上国企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向企业收缴利润。这一停就是13年。

  进入新世纪,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突破,国企的经营状况逐步好转,社会负担大为减轻。关于国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收益的认识逐步完善,要求国企上缴红利的呼声逐浪高涨。200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明确提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个月后,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3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红利。国家恢复了对国企红利的收缴。

  2010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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