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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引入董事退出机制 不称职就下课
作者:丁玉萍 吴雨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微博 ]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28日    【字体: 】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从组织架构上看已经‘形似’,这几年要考虑‘神似’建设。” 12月27日,中国银监会监管二部副主任陈刚明表示。

  12月10日,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银监会公司治理监管中首个针对个人而非机构监管的文件,首次引入评价机制、退出机制来规范和提高商业银行董事的履职能力,要求“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接下来,银监会还会出台具体针对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治理其他主体的评价及履职行为监管办法,并对当前各类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指引”做全面修订,出台统一的监管文件。

  首次引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此前,银监会对银行董事主要的监管手段是准入限制,即对董事的知识、从业经验等方面做资格审查,核准其任职资格。但银监会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单纯的入口把关尚不能完全确保董事有效履职,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过程监督和相应的退出或淘汰机制,形成完善的监管链条和体系。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商业银行应当更换董事。

  银监会表示,出台《办法》的目的不在于评优,而是为了考量银行董事是否具备履职的基本技能、经验,其履职行为是否合规、有效。在评价结果的分类上,也没有优秀或良好的类别,最高即为称职。

  不可兼任“利益冲突”机构董事

  商业银行董事一般有三类: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以及独立董事,这三类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担任的角色不尽相同,履职过程中也各有侧重。例如,执行董事是高管层与董事会的结合点,既是董事会决议的参与制定者,也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履职中应着重承担向董事会真实、完整汇报经营情况的职责;非执行董事应在加强股东与商业银行信息沟通、协调股东与银行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独立董事则重在加强履职过程中的独立性,关注中小股东和存款人利益。银监会在《办法》中对上述三类董事的不同履职特点确定了不同的评价要素。

  陈刚明表示,对于一人兼任多家银行董事资格的现象,《办法》第九条规定兼任机构不可存在利益冲突。

  而针对“利益冲突”的解释主要是,“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目前个人担任两家或两家以上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行为十分普遍,如同时担任两家城商行独立董事的现象比比皆是,而这两家不在同一省份的城商行随其区域扩张趋势,是否未来构成竞争性,难以定论。

  统一公司治理指引

  针对董事个人履职行为的监管仅是银监会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办法的首个尝试,此后,监管个体范围还将陆续扩大。银监会表示,将根据各行《办法》实施情况,对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建立相关评价方法。

  接下来,银监会还准备对当前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监管指引”文件做全面的修订。各类商业银行均有各自的《公司治理监管指引》,但并无行业统一文件,且多为数年前颁布。

  如《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是2006年5月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则是2002年5月人民银行颁布的。

  银监会认为,目前已具备统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监管方法的条件和必要性。陈刚明称,“经过这些年的建设,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渐渐具有一致性的趋势,(银监会)准备出台统一的公司治理,对各类金融机构做共性的规定。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郭田勇认为,不同类别、不同规模、不同发展程度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及特点差异性很大,难以适用统一化的监管办法。“国有银行、城商行,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等等,公司治理水平及特征相差很大。”

  因此,银监会正在拟定中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监管指引》仅包括普适性的宽泛条款,各监管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出台细则。“共性里面包含对不同金融机构做不同安排。”陈刚明称,该文件由监管二部牵头制定,已经几易其稿,初步完成,将很快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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