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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10万意见 5成多建议降低车主税负
作者:毛磊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16日    【字体: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4日向社会公布了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结果。据了解,车船税草案共收到97295条意见,群众来信40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真分析所有意见建议,发现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35779条,占36.77%,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53137条,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8379条,占8.61%。

  基本方向正确,但应更充分听取车主意见

  北京网友王冰留言:“将现行的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做法,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是一种进步,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在2006年以前叫车船使用牌照税,属于行为税。这次草案说明将其定义为财产税,但又按排气量征税,立法目的不明确,逻辑关系不清晰。

  有些意见建议取消车船税,并入燃油税。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有“搭立法便车”变相涨价、增加车主负担之嫌。乘用车目前已是税、费征收最多的商品。据统计显示,各种税费占了购车总费用的40%。一辆车从出厂、购买、保有到使用环节,缴纳的税种和税金总额在全世界数一数二:成本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还有燃油税等。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在提交人大审议前征求了30个部委、10个地方人民政府和6个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但没有听取纳税人——广大车主的意见,而车主是车船税的利益攸关者,人大立法要充分听取车主的意见。

  按汽车排量征税不合理

  浙江网友杨利伟留言:“应以车船价值为前提,再以发动机排量为参考收取”。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草案规定按汽车排量征税不合理。同一排量的车,价格却相差很大,但要缴纳同样的税额,起不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同时,作为财产税,新车船与旧车船的价值也是有区别的,应当考虑车船的折旧,税额逐年递减。

  有些意见提出,排气量不能完全决定一辆乘用车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现在排气量大的车有时比排气量小的车对能源消耗更少,对环境污染更小。

  应考虑使用者的税负问题

  上海网友陈良锐留言:为引导居民使用节能的交通工具,该税法应考虑使用者的税负问题,2.0以下的车应当减税或持平,3.0以上可加大税负。

  有些意见提出,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税额,但这只占乘用车中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

  很多意见提出,国家过去两年曾出台政策,鼓励群众购买1.6排量以下的乘用车。对这类车的税额也应降低,而不是持平;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建议降低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税额,至少应维持不变。

  有些意见提出,对2.0以上至3.0以下的乘用车,应小幅调高其税额;对排量在3.0以上的乘用车,草案规定的税负太轻,建议加重。

  征收应体现公平原则

  江苏网友谈凤生留言:“除专用紧急救援车辆(如医疗救护车)及按国际条约应予以免征的车辆外,其他一切车辆均应征收车船税,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不是对特权车开绿灯”。

  四川一位车主在网上留言:建议开发全国统一使用的软件,保证并实现扣缴义务人代收信息与公安车管部门车辆信息的对接,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又方便了车主;同时又可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对纳税人税款的重复征收而损伤纳税人的利益。

  有些意见认为,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税务机关监督纳税的职责,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车辆年检合格,但因为未缴税不让行驶,这种“管卡压”的立法指导思想,老百姓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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