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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指列车晚点应赔偿 火车票新规违反合同法
作者:袁国礼   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06日    【字体: 】   
 

    铁道部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章虽然已经实施了几天,但关于部分条款的争议仍然没有结束。昨天,中消协、市消协等相关人士纷纷指出“普列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等规定不利于乘客,不够人性化,而且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等法律和规定。

  针对火车票新规,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且制定时未经听证,有损消费者权益。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表示,新规定的“普通列车乘客迟到,车票作废”、“乘客中途下车,车票不能改签”、“低端车厢旅客不能在高端车厢久留”等规定,不利于普通乘客。乘客迟到不能改签,车票作废,但火车晚点却没有任何说法,权利义务不对等。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列车晚点了,也应该对乘客作出赔偿或者补偿。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铁路的这种新规定制定前没有经过听证,有损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希望铁路部门能正视民意,对侵权条款进行修改。

  昨天,市消协相关负责人称,航空方面,乘客迟到了,可以改签和退票。而铁路涉及的人群更多,而且中低收入人群较多,因此更应该吸引航空方面好的做法。而新的规定显然不够人性化,比较草率和武断。

  这位负责人指出,乘客迟到有很多种因素。有一些可能是道路堵塞等因素,还有一些可能是铁路部门的因素,比如送乘客的家属在车站好不好停车、候车室的秩序是否有序等。“如果乘客开车前就到了车站,但因为安检、检票等问题耽误了时间,铁路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

  专家说法

  车票新规违反有关法规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表示,铁路新规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火车票新规显然就是一种格式合同,应该无效。《合同法》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铁路部门的新规剥夺了乘客退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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