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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贷整体偿贷仍存重大隐患
作者:佚名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0月28日    【字体: 】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获悉,根据最新清查结果,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整体偿贷情况仍然存在重大隐患。监管部门要求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动态台账管理。

  同时,监管部门再次强调平台贷原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责任没有变,不论平台贷款形态或分类发生何种变化,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一风吹”。

  通过前期清查,监管部门认为,地方融资平台借款人未来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仍存在不确定因素。同时,过度依赖财政性担保。由于平台贷款偿还周期长,还款相对集中。此外,机关法人性质的平台存在权属责任不清问题。上述问题致使平台贷整体偿贷仍存重大隐患。

  日前银行业协会一项调查显示,关于引发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暴露的原因,8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地方政府“多头融资,多头授信”,从而导致商业银行难以把握其总体负债情况,是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方面要求对平台贷实施动态台账管理。如在前期清查规范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台账,明确名单、贷款金额和还款来源。

  一家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人介绍,该行在对平台贷款时,早早采取了名单制和分类管理的策略。名单以外的平台贷款,各分支行一律不能放款。在此基础上,将城市进行分类,给予相应的贷款额度。

  而在平台企业净现金流核算方面,对于土地收入返还,只有平台企业确实拥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才能计入净现金流收入;对于股权收益,只有平台企业名下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才能够计入净现金流收入。同时,按照现金流覆盖比例,将贷款划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四类风险定性,实施定期动态管理。

  此前,监管部门始终强调,对于借款主体合法性不充分的贷款,应在延续原有借款主体偿还责任的同时,及时增加新的偿债主体,确保借款主体与项目承建主体、项目现金流所有者相挂钩。

  “平台贷原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责任不变”这点再次为监管部门所强调,即不论平台贷款形态或分类发生何种变化,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一风吹”。

  按照监管要求,根据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覆盖情况,平台贷款可通过“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方式分类处置。

  监管部门要求,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要实施逐户监测;“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和“清理回收类贷款”需设定处置时间表。而对“仍按平台公司处理”的贷款要实施严格监控。同时,银行应切实加强平台贷款押品、项目现金流和还贷条件以及资产分类、拨备计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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