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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益贷款试点开闸 土地抵押贷款优劣悬疑
作者:王超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8月05日    【字体: 】   
 
    7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提出,金融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的改革,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长期以来,贷款难都是制约农民致富的一大桎梏。“两年之前,我就想把猪场进一步扩大,但是苦于资金不足到如今也未能如愿。”山东省太安市大汶口镇中大吴村村民马善义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在马善义的养猪生涯中,他只贷过一次款,通过10户联名担保从农村信用社中贷出了3万元。此次通知的下发也许让马善义有了更多的选择。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下半年经济增速有放慢迹象的背景下,一行三会选择此时发布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其意义在于寻找新的内需增长点,进一步释放农村地区的新生消费力。在这个过程中,创新抵押品要撬动农村融资贷款是重要的一步。
  “政府要完成城镇化并不容易,不可能一下子大投入把新的城镇建起来,因此就需要通过提高农民的收入来实现,而提高收入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农村金融贷款的撬动。”郭田勇表示。
  此前,9省市的提前试点也起到了一些作用,据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试点9省涉农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同比增长24.2%,增速比去年同期高13.6个百分点。其中农村贷款和农户贷款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9.4个和7.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各项贷款增速7.9个和7.7个百分点。
  相对于郭田勇的乐观,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副所长杜晓山对该项政策的出台表现出了质疑的态度,认为其存在较大问题。而且,在城乡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完全铺开之前,这种抵押贷款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首先,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是有悖于物权法和宪法的有关精神。其次,将两者抵押很可能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和房屋,其生存权可能会无法保障。一旦农民权益无法保障,很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善后工作也难以处理。”杜晓山说。
  其实,郭田勇也想到了这一点。“必须给农民抵押土地设一个上限,不能让农民把所有的土地都拿来进行抵押。”郭田勇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他们不会轻易拿来抵押的,目前担忧农民土地被企业并购是“杞人忧天”。如果哪个地区出现了企业大面积并购了农民土地,肯定会引起高层的注意。
  但纵观亚洲各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真正意义上使用耕地和农民宅基地作为抵押贷款的几乎没有。即使是欧美等国也很少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解决农民贷款难,不一定非要发展抵押贷款,也不一定非要用耕地和宅基地进行抵押。这方面国内外有很多的好经验可以吸取。例如,信用贷款、联保、第三方担保等,抵押方面可以用动产、收益权等。”杜晓山说。
  “当然,类似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金融服务创新试验可以做,但具体怎么做、应遵守什么规则、需要什么前提条件、应有什么门槛、如何防范风险、如何保护农民权益、出现问题如何补救等一系列的问题都要提前规划好。而且,这个试验还必须有封闭性,没有取得成功经验,不可以向社会公开。”杜晓山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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